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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后,債款仍然不夠的怎么處理?(行使代位權后仍然不夠的怎么處理)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02 22:09:11

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一、法律規定如何保全合同債權?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法律為防因 合同債務 人的財產不當減少給 債權人 的債權實現帶來危害,允許債權人代 債務人 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或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代債務人的權利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民事行為的權利,稱為債權人的撤銷權。 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法定權利,是為保障債權實現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權的行使是以代位權的成立為基礎的。代位權一旦成立,債權人就獲得了行使代位權的法律資格,但也必須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體適格。代位權是債權的固有權能,也就決定了代位權只屬于債務人的債權人,同時要求債權人只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各個債權人具有同等的獨立的代位權;債務人具有多個到期債權時,各債權人可以在各自債權范圍內向多個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行使方式法定。《 民法典 》規定代位權的行使必須以 訴訟 的方式進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債權人以行使代位權的名義隨意干涉債務人的權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根據債權的相對性規則,合同債權僅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法律為保障債權人的利益,確認債權可以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即債權的對外效力。此種效力集中表現在債權的保全上。 所謂合同債權的保全,也可稱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其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以保護其債權的一種制度。債權保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兩個方面內容。法律設定債權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從而保障債權人實現其合同債權。 三、合同債權的保全主要特點 (1)債權的保全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但這一制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債的相對性規則。如前所述,根據債的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理,債權之債主要在 合同當事人 之間產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況卞,因債權人與第三人實行一定的行為致使債務人用來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此時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權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對第三人產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見,債權的保全是合同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不過,債的相對性仍然存在于債的保全之中。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能要求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向債務人履行 債務 ,因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并無債的關系。 (2)債權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即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與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旨在對責任財產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正當減少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由于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從而擴張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在主要具有請求權的內容以外,還具有保全的權能以及其他的權能(如解除的權能等)。保全權能的產生也使債權與請求權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也就是說,在 合同生效 以后, 合同履行 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債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且對債權構成危害時,法律就允許債權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采取這一措施。由此可見,保全措施的運用,與合同履行期到來后債務人是否實際履行義務,并無必然聯系。但是,合同并沒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無效或被撤銷的,則債權人已沒有任何根據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債權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在合同生效以后,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除對于特定的債權人沒有 擔保物權 的以外,都應當用來保證債權人實現其債權。也就是說,債務人的全部財產應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簡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的擔保,而且應成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可見,責任財產的增減對債權的實現關系十分重大。不論合同規定的期間是否到來或債務人是否實際實施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正當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見,債權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方面,具有不同于債的擔保、債的不履行責任等制度的特點。 保全合同債權是法律為了保護債權人受到傷害的一種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債務人耍花樣來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沖突。如果債權人發現自己的利益受到沖突時應該及時尋求法律的幫助,在民法典中有完整的法律條例可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代位權訴訟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四)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五)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如果次債務人以抵押物擔保債權的,代位權適用于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后,有剩余財產的,返還給次債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公司清算后,債權人向公司行使代位權,主張債權的,可以向清算組主張債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的職權】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五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法律客觀:

什么是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

法律主觀:

大陸法系國家對 代位權 制度有兩種立法模式:德國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國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我國應采取哪種模式 (一)我國并無德國已采用的 強制執行 法模式。 (二)我國目前的執法環境尚不足以支持強制執行法的良好實施。 (三)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若干意見》第300條和《關于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第61-69條的規定在實踐中弊大利小。司法實踐中會發生即使第三人提出異議,執行法院依然強制執行的情況,而此時,第三人并無適合的法律途徑尋求司法救濟。此類問題屢見不鮮。 二、直接受償說具有過多的理想化色彩,不具有理論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關于代位權主要有兩種學說——“直接受償說”和“入庫說”。 (一)直接受償理論主要來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學者,并非主流觀點,亦不為立法所肯定 我國是唯一在立法層面肯定的國家(我國司法解釋具有某種立法職能)。其理由主要有三: 1、次 債務人 向 債權人 直接清償有利于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同時可以避免債務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處分給他人,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2、簡化程序,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債權人只需通過一次訴訟即可實現債權,無需象傳統觀點,債權人先進行代位權訴訟,再進行債權訴訟才能實現債權。 3、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因為債務人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如其他債權人不提起訴訟,根據不告不理原則,視為未主張權利。 (二)直接受償說的理論困境:代位權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 1、代位權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認為債的相對性是債的本質屬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而不是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 3、代位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解決債務人“沉睡于權利之上”的問題。故該制度的社會功能具有局限性。不應過分夸大其作用。 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的產生,只要其脫胎于既有法律制度體系,功能如果只是對既有法律作必要補充或修正的話,立法者則必須衡量該新制度對既有法律體系的破壞程度,并盡量將破壞局限于最小范圍。為一項制度的效能而破壞整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是極其危險的。將代位權視為債的保全而非債的實現則是找到了新舊法律的最佳結合點,既保護了交易安全又不至過度破壞既有法律。 (三)直接受償說在實務中的困境: 1、以訴訟方式行使債權后還能否行使代位權 例如:甲對乙有債權,通過訴訟行使,獲得勝訴判決,但未獲執行。此時甲發現乙對丙有到期債權怠于行使,遂向丙提起代位權訴訟,且亦獲得勝訴判決。其結果使甲在理論上取得了僅乙依一個債權而對乙和丙分別申請執行這兩份判決(獲得兩筆賠償)的荒唐結果。 2、代位權行使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利影響。 (1)債不具有社會公示性,一個債權人因偶然機會了解到債務人對他人擁有某項債權,因而向該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其他債權人盡管也想行使代位權,卻苦于不知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錯過機會,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則,對其他債權人顯然有失公允。 (2)如果其他債權人已經起訴了債務人或已獲得了勝訴判決,在這之后另一債權人卻因起訴了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獲得清償,其他債權人僅僅因為不知道存在次債務人即無法獲得清償,這比前一種情況更不公平。 (3)若干債權人均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直接受償說更不具有可操作性: a、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共同提起代位權訴訟時,法院不是“可以合并審理”而是必須合并審理。其原因在于,代位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債權訴訟,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最多也不能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總額,如此時兩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分別小于但總額大于次債務人欠債務人的數額,他們必須通過按比例分配的辦法解決,如果這兩個代位權訴訟分別審理,分別判決,則完全可能會出現兩個裁決次債務人分別承擔兩個全額債務的判決,而這兩個判決總額相加超過了次債務人本來所應負擔的債務,這顯然是個荒唐結果。如圖:

法律客觀:

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如何才能保全自己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有助于實現債權人的債權,那么什么是債權人的代位權呢?1.概述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合同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它是債權人所固有的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2.標的結合我國民法的權利類型,以下權利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1、債權:包括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所生之債權、侵權行為產生之債權等;2、物權: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3、形成權:如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買回權、低銷權等;4、代位權:如果債務人本人作為第三人的債權人享有代位權,但怠于行使該權利,從而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同樣該代位權也可以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5、訴訟法上的權利或公法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的權利、代位提起訴訟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和各種登記請求權等。3.債務人權利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以下兩種權利為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1、非財產性的權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權利,如,監督權、離婚權等;2、具有嚴格人身屬性的財產權: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權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權利,不可代位行使。4.成立要件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5.行使效力(一)對債權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二)對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三)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摘要:債權債務糾紛是一種財產法律關系,這意味著債權債務糾紛是跟財產密切相關的,那么,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如何打債務糾紛官司?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了解一下吧!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明確的被申請調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
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
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
該糾紛屬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
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
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申請先予執行應具備下列條件: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肯定;
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行使權利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利,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生活或生產;
須有當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7、申辦強制執行公證法
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采用這種方式,使債權人省去了復雜的訴訟過程,節約了訴訟費用,不失為一種簡便而高效的討債方法。當事人申辦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應當向有管轄權(即當事人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件和授權委托書;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等;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其他有關材料,如債務人的資金和償還能力證明;要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
8、優先受償權法
按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動產抵押或質押,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或質押的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中的義務人,不支付保管費、加工費或運輸費用的,權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運輸的財物,拍賣或變賣優先受償。
9、保證人優先追償權法
指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之后,有向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保證人只有在清償了其擔保的債權后,才可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仍對債權人負有保證清償的義務。如果保證人不預先追償,等破產財產被分割完畢后,就會失去追償對象,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
10、代位追償法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債權債務糾紛如何提供證據
一、債務糾紛中債權人應提供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并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于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妻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
二、債務糾紛中債務人應提供證據
債務人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債務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1、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于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已實際履行的債權人;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也能提供借款協議,但債務人對借款協議或簽名的真偽提出異議的,將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虛假的債務人;對借款屬于債務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明的,將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經營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3、債權人以借據主張債權,債務人抗辯稱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包含利息或僅為利息,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產生合理懷疑的,可以確定由債權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4、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申請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如果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依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個人債務糾紛怎么處理
個人債務糾紛處理的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只要運用及時和恰當,就會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中,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在起訴時要注意訴訟時效,依據《民法總則》規定,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另外,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里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為在兩個人關系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系,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里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復里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于之前的電話錄音,對于證明借貸關系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為認定有借錢關系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你們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保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所以,遇到沒有寫借條的情況下,千萬不用著急,慢慢搜索能夠作為證據的東西是很關鍵的。
找當時在場的人作證。當然啦,借錢的時候有個人在場對證明兩個人間的關系也是十分關鍵的。
所以,發生個人債務糾紛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處理方式,通常會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即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如何打債務糾紛官司
1、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權債務關系
債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主要由訂立合同而來,除此以外,還有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的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等等。另外,隨著擔保法的出臺,債務的擔保也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保證。其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質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種。由此可見,當事人首先須確認自己屬于哪種債務關系,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2、要保證該債權債務關系是依法成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系是否合法、有效。
3、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
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
處理債權債務糾紛要注意哪些事項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
1、重視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為此債權人要充分重視到這一點,否則時效一過,債權就失去了法律的保護。
2、申請執行的期限
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債權人,在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申誚執行的權利必須在申請的期限內行使。《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申請執“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為6個月”,無正當理由超過申請執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執行。
3、重視擔保期間
《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就是說,在期間內債權人不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還必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保證人免除責任。
4、搞好證據收集
訴訟證據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債權人只有憑借證據才能證明白己訴訟請求的正確性和合法性。為此,在經濟活動中,債權人必須重視平時文書、文件、各類合同文本、各類單據、票據、函件電報等書證的保存,也要重視物證以及電話錄音、傳真資料等視聽資料的收集。
在發生債務糾紛后,作為債權方,您要注意及時收集相關的證據,比如借款合同或者借條、向債務人討債時的電話錄音以及短信郵件等等。在不能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時,您要做好起訴的準備,寫好起訴書。如果您不知道具體應該怎么寫起訴書,不妨咨詢一下債權債務律師的意見,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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