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簽訂合同時,必須如實告知自己的情況,不得有欺詐行為,這是民法“誠實作用”原則的要求。那么,簽訂合同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今天,小編為您答疑解惑。一、簽訂合同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存在欺詐行為則簽訂的合同無效。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或誤導對方基于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達到欺詐的目的。 二、合同民事欺詐行為的主要方式包括 1、虛假的質量欺詐行為; 2、虛假的商品標識欺詐行為; 3、虛假的合同主體欺詐行為; 4、虛假的宣傳欺詐行為; 5、虛假的價格欺詐行為。 三、合同民事欺詐有四大特點 1、欺詐人發出欺騙性或虛假性的邀請,誘導對方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采取欺詐手段實現簽約目的。 2、欺詐人對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及有關關鍵性事實作虛假介紹,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向對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對方做出錯誤的承諾,以實現其訂立合同的目的。 3、所簽合同生效后欺詐人通過雙方履行該合同,達到其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目前合同欺詐的突出特點是欺詐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或具有一定的實際履約能力,同時可能還積極履行所簽合同的部分條款,即通過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從被欺詐方獲得不法利益。
四、合同欺詐不同于合同糾紛 合同欺詐也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但不同于合同糾紛。兩者的區別主要是看行為人有沒有騙取他人財物、非法占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否采取了欺騙手段,有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是惟一的標準。 區別一: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根本沒履行合同的意愿,簽訂合同只是為了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就是合同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于客觀原因或主觀過高估計了自己的履行能力,雖經過努力仍不見成效的,則按合同糾紛處理。 區別二:合同簽訂時和合同簽訂后行為人具有履行能力,但卻虛構事實或制造借口,故意不履行合同。以達到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構成合同欺詐。如果當事人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工作失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簽訂的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但以欺詐行為簽訂合同的行為不能以違約行為來處理。如果合同欺詐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撤銷合同,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您對“簽訂合同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有效”這一問題還有疑問,歡迎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