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法律風險
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一種依托互聯網而興起的新型金融服務模式,由于其方便、快捷、靈活的特性,獲得了快速發展,但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一、P2P網絡借貸平臺運作原理及操作流程P2P網絡借貸平臺原理就是有資金并且有投資理財想法的個人,通過中介機構的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二、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中存在的問題及其風險(1)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存在的法律風險。P2P平臺作為民間融資的一種新型形式并不存在法律障礙,只要平臺運營商不參與借貸活動,基本上無法律風險可言。但是,如果平臺運營商參與借貸活動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面臨諸如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經營、集資、等法律風險。(2)P2P網絡借貸平臺監管缺失。(3)P2P網絡借貸平臺運營存在信用風險。信用風險防范一直以來都是包括P2P在內的機構的一塊短板,這不僅是影響其自身做大做強的關鍵因素,也是普通投資者對其安全性充滿疑慮的癥結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貸款擔保人有什么法律風險
作為貸款擔保人是否承擔風險,主要取決于貸款人的誠信程度,若是誠實守信,則不會有風險,反之肯定要承擔貸款風險,但通常不是刑事責任而是民事責任。通常的擔保分為兩種:一是一般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第二連帶保證責任。其所負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是法人,房屋是我老公一個人名讓我替他貸款我會有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你替誰貸款都是你自己貸的款,貸款方并不考慮你是替誰貸的款,跟人家簽貸款合同的都是你自己,貸款公司也是你自己,而你只能找公司法人,如果你們有協議的話你還可以公司法人,如果沒有這個虧吃的就有點不應該了,因為公司的法人貸款和你貸款是兩碼事,你替公司法人貸款不還是你自己貸款嗎,如果出問題你只能找公司法人,但貸款公司是肯定要找你的。
委托貸款存在什么法律風險
1、委托貸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風險:(1)借貸人的信用風險。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就顯得十分重要;(2)沒有擔保的風險。為降低風險,委托人最好發放信用貸款,而應采取一定的擔保措施。沒有擔保的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時債權將面臨無法清償的風險。(3)委托指示不清的風險。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時務必將委托的事項進行周全和具體的約定,避免貸款無人管理的情況;(4)利益沖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貸款和受托人的自營貸款可能發生利益沖突,在發生借款人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債務清償的先后可能引起沖突,此處我國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時,最好先與受托人就可能出現的相關利益沖突做好約定。2、委托貸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風險:(1)貸款人不能按期發放貸款或提前收貸的風險。根據借款合同,貸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貸或提前收貸都將對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確約定此項違約的責任。(2)商業秘密被泄露的風險。由于貸款人能夠掌握借款人的債務、財務、生產、經營管理等情況。借款人應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資料,并應約定泄密的法律責任。(3)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風險。此風險確實存在但不在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之中暫且不予考慮。3、信托貸款存在的法律風險:信托貸款與委托貸款不同,委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貸款的對象和用途由信托機構自行選定。相對委托貸款,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的處理貸款的享有自主的權利,委托人不得干預,這意味著,如果信托機構沒有充分防范風險,可能會給委托人帶來利益的損失。《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愿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借錢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借款人經驗及能力不足的風險
1.借款人無行業從業經驗或從業時間短,管理能力較差。
2.借款人受教育程度低或能力較弱。
3.借款人頻繁更換所從事的行業,且成功率很低。
4.借款人經營項目時間不長。
借款人行業經驗和能力不足往往會導致其經營項目的失敗,從而影響到正常還款。對于行業經驗不足的借款人,一是要求其本項目經營時間必須達到六個月以上,保證經營正常穩定后才給予貸款;二是借款人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如有則在其他收入來源的基礎上確定貸款額度;三是要求提供可靠的擔保人。
二、借款人婚姻及家庭不穩定的風險
1.借款人家庭不和、離異或有多次婚姻史。
2.與父母、大部分的兄弟姐妹及親戚等關系惡劣。
婚姻、家庭不穩定的借款人往往會隱藏很大的風險。婚姻、家庭都經營不好的人往往也經營不好事業,要么品德有缺陷,要么沒有將主要精力用在經營事業上。同時,如果在夫妻之間關系不好時貸款,一旦雙方離異,很多時候雙方都會極力逃避債務,這樣也會對貸款的回收造成很煩。對于婚姻、家庭不穩定的借款人一定要弄清其中的原因,如果是借款人的問題,最好不給予貸款;如不是借款人的問題,也要考慮在有擔保的情況下才予貸款。
三、借款人居住不穩定的風險
主要表現為借款人非本地常住人口,在本地無固定居住地或無住房。由于借款人居住不穩定,流動性很大,在貸款后如果借款人離開當地,則對貸款的回收造成很煩。如果向居住不穩定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一是要求其提供在本地居住穩定、實力的人擔保,或是在本地居住穩定、對借款人有控制力的人擔保;二是如果借款人在本地的經營項目很穩定,投資很大,不宜輕易轉讓,居住的穩定性則不重要。
四、借款人品質及道德風險
1.借款人品行較差,有欺詐或欺騙行為。如那些長期戶(無多大理長期找政府麻煩)、長期賴賬不還的、家住廉租房或簡租房騙吃騙喝的、坑騙的、曾被司法機關判監坐牢的。
2.借款人有不良嗜好,如好賭、涉毒、涉黃等。
3.借款人不想讓家人和其合伙人知道貸款(借款人很有可能會將貸款用在非正常渠道)。
借款人的品質及道德風險是貸款風險中最嚴重的風險之一。如果是一個品質及道德好的人,即使在還款能力不足的情況下,雖有可能會拖欠,但他會很配合,積極還款。但如遇到品質及道德很差的人,他會想方設法地拒還貸款。所以只要確定借款人是品質、道德很差的人,則不應給予貸款。
五、借款人及家人的健康風險
1.借款人身體不健康或有嚴重疾病。
2.借款人家人有重大疾病。如果借款人或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問題,借款人往往會花費巨資用在治療上,從而會影響到還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死亡,則債務往往也會得不到落實,從而使貸款落空。對于借款人本人有重大疾病等健康問題的,最好不給予貸款;如果是其家人有重大疾病等問題的,可考慮增加擔保。
六、借款人信用風險
1.借款人有不良的信用記錄,以前貸款有拖欠或已有逾期的拖欠貸款。
2.借款人拖欠供貨商的貨款。
3.借款人拖欠稅費、電費、水費等費用。
4.借款人拖欠其員工的工資。
對于有上述不良信用行為的人,如果是惡意的,則應拒絕為其提供貸款。如果是借款人雖有上述拖欠,但是非惡意行為,且時間都不長,只是其信用觀念淡薄,沒有意識到信用記錄的重要性,同時借款人是有還款能力的,在這種情況下,可與借款人就信用意識進行交流和溝通,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意識,增強其信用觀念,讓他認識到信用記錄的重要性。如果借款人接受,則可先向其提供小金額的貸款,并要求提供擔保。如果以后還款記錄良好,可逐步增加貸款金額。
七、經營資質風險
經營資質風險,即借款人企業不具備相應的法定的經營條件和經營許可。1.借款人經營項目需特種許可的,沒有特許經營證明。如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環保證、消防證明等。2.污染嚴重、消防安全不達標、安全生產隱患嚴重等其他情況。一種情況是沒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屬于無證經營,在這種情況下,借款人企業有可能隨時被政府部門責令關閉;后一種情況雖有可能有相關可證件,但實質的經營活動不能達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有可能被關閉停業整頓。所以對上述情況最好不要給予貸款。
八、股權風險
1.在合伙企業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業中不占主導地位。2.虛假股權風險。在企業中,借款人本來沒有股權,但為了能貸款,制造虛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協議。對于前一種情況,由于借款人沒有決策權,對收入和資產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債務的償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時也意味著借款人只有較少的收入,還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額不能超過其收入水平,同時,應要求具有決策權的合伙人作為擔保人或共同債務人。為了防范第二種情況,一是要對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進行真實性調查;二是要對企業的員工進行走訪,核實合伙行為是否真實;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擔保。一旦核實是借款人虛構股權,應拒絕貸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風險
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應的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賬務混亂。
3.生產經營營場地臟、亂、差。
4.工人生產積極性不高,士氣低落。
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隱患。
6.生產現場管理不到位,存在窩工、偷工現象。
7.倉庫管理混亂,存貨亂堆亂放,存在丟料、盜料現象。
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況。
由于借款人對企業的管理不足,其企業的資產就可能受到損害,企業的收人就會明顯下降,如果情況嚴重,會危及企業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閉,最終會影響到償還貸款,從而使貸款面臨風險。貸款機構的評估人員發現管理不足的現象后,要與借款人溝通,讓其盡快糾正;如果情況嚴重,足以影響到還款能力時,應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顯效泉果后才考慮給予貸款。
十、經營風險
1.借款人使用或經營的原料或產品品質低劣。
2.進貨成本費用很高,進貨中間環節多。
3.借款人生產技術條件落后,機器設備老化、陳舊,生產工藝差。
4.安全生難產條件差,消防安全隆隱患嚴重,沒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風險高。
5.銷售渠道單一,過分依賴少數客戶。
6.應收賬款收款期長、余額大,收款困難。
7.營業利潤率低,費用大,經營杠桿高。
8.產品技術含量低,無競爭力。
9.學習營業績中,主營業務盈利較小。毛利潤率和凈利潤率低,甚至處于虧損狀態。
10.存貨周轉率低,且存貨中有大量廢品。
11.其他的經營風險狀況
由于存在上述的經營風險,當某一情況嚴重后,會變得很糟糕,可能會使得借款人的企業處于不穩定的經營狀態。貸款機構的評估人員發現有上述的經營風險后,要與借款人溝通,讓其盡快扭轉這種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業雖然有某些方面的經營風險,但并不嚴重,或短時間內無法改變,預計將來一段時間內也不會形成大問題,不會損害其還款能力,可考慮提供貸款,視情況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如果情況嚴重,足以影響到還款能力時,應要求借款人企業消除或減輕這種風險后才考慮給予貸款。
十一、借款人還款能力不足風險
1.經營項目投資較小或固定資產少、很容易轉移或出讓。
2.經營項目利潤少,收入不足。
3.調整后的資產負債比率過高。
4.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過低(一般情況下,流動比率為2、速動率為1較合適)。
5.現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還款額較低。
當借款人出現貸款申請額與其還款能力不足時,應降低貸款額度,在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內發放貸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證擔保。
十二、借款人過度負債風險
1.企業的金融機構貸款、應付貨款、應付工資、各種應付稅費等債務很大,超過了其資產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間借貸,特別是有。
3.借款人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借款人過度負債,導致其經營破產的情況在實際操作中經常發生,最終不能償還貸款,這是目前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
原因是:(1)目前發放的金融機構眾多,競爭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個貸款機構貸款。(2)在一些地方,民間借貸活躍,利率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資金。(3)目前征信系統不完善,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只包含了銀行和少數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債務信息和信用記錄,眾多的類似于公司和民間融資的債務信息和信用記錄不在征信系統內,又無其他查詢平臺,這為貸款機構全面評估借款人的債務帶來了難度。
關于貸款法律風險和貸款風險的防范及處理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
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大部分的企業在外都是有商務合作的,如果因自身資金周轉不過來,導致向對方欠款,對方有權起訴該企業,被起訴后的后果還是很嚴重的,下面一起來看看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是什么吧。
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1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
1、法官判決后會把判決書寄出,敗訴判決書會告知什么時間必須要把錢打到法院的賬戶。如果到期不打錢,那么債權人就申請強制執行,會凍結所有銀行卡,所有的銀行這時是“只能進不能出的”。
2、另外會在央行征信記錄上留下法院強制執行記錄。那么,今后辦信用卡、貸款等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了。
到了還款日期仍未還款的,若借條中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后經判決仍不還款的,有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影響而被列入“黑名單”。
一,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采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二,公司的資本金是生產資料與流動資金,而規模生產的運營,債務就跟蹤而至。其資金通過貯備、生產、銷售、結算、分配等環節資金流向企業,流出企業,再流入企業,再流出企業(或暫存在于企業)循環往復,不停地不同形態在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穿行。
公司的運營資金、資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組成必然是債務資金。
三,如果公司還需要進行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那么,資產負債的比率還要升高;如果企業通過結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進度款結算資金,那么,公司的資產負債比率也可以下降。
四,債務資金對公司影響應該有足夠的認識,象“水能載舟,水亦能復舟”一樣,債務對公司的發展,有幫襯與促進作用。同時,也可能帶來副面的影響與消極的.作用。
負債率過高,公司要為此負出資金的成本及利息費用也高,管理債務資金也要花相當的精力,應付舉債與還債方面的雜事會讓管理者疲憊不堪,如應付或操作不當,還會有失公司信譽與利益。如公司出具了銀行本票、債權人到銀行去貼現。
五,公司存在銀行的資金不足以兌取時,公司的生產經營其它方面需要的資金,就會受之影響。總之,過高的負債,隨時都會給企業造成風險或困難。過高的負債,還可能導致公司被債權人“吞并”。
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2企業欠債被起訴的后果是:法院裁決分期償還或者延期償還、拒不還款的法院強制還款等,欠債行為一般屬于民事糾紛,可以由雙方結合實際來進行起訴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
欠錢不還被起訴會有什么后果
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債權人判決的,債務人需要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需要強制執行。
借貸手續有什么要注意的
首先.要說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里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
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
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直接的后果是,債權人在日后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給你的朋友時,最好能夠留下他的身份證復印件,從而為日后可能發生的訴訟做好準備。所以借條必須由債務人本人填寫。
妥善保管借條。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被盜、丟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接觸。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時,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復印件,以確保原件的安全。
企業欠款被起訴的后果31、到了還款日期仍未還款的,若借條中約定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滯納金等,最終債務人可能要承擔除本金、利息以外的違約金。
2、若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后經判決你仍不還款的,有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產生影響而被列入“黑名單”。這會債務人今后生活中的貸款、出行等行為帶來不便。
3、單純的民間借貸一般夠不上刑事責任,但若債務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則有可能會構成詐騙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債權人訴訟該注意哪些事項
解決此類糾紛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訴訟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實,還有一種簡單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若您選擇了進行訴訟,那么應注意做好訴前的準備工作。
1、注意證據的收集
民事訴訟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欠款糾紛中,債權人在起訴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如協議,合同,送貨單,提貨單,電話錄音等等。
對于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另外,須注意對于收集的證據要及時,一般是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則,可能對方已超過舉證期限而不予質證。
同時,為了確保將來判決的執行、債權的實現,債權人可在起訴之前或起訴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訴訟時效不應忽視
欠款糾紛,訴訟時效至關重要,如果債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此類糾紛的時效一般為3年。具體時效的起算一般以權利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建議債權人不要盲目起訴,應當尋找專業人士采取補救措施,如與債務人重新達成還債協議等等。
法律分析:以下債權轉讓風險會比較大:
一、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
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二、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三、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四、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
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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