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解除合同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以及符合約定解除條件或者 法定解除條件 時,可以解除。重大誤解等情形下 簽訂的合同 可以撤銷。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睹穹ǖ洹返谝话偎氖邨l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睹穹ǖ洹返谖灏倭龡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后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后,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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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本僅在第326條第5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兒時由法官裁決。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后果。
無論從各國的通常做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國將其單獨列出,雖很獨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確。有必要借鑒各國法律,將其加進引起嚴重后果的體系中。
?。ǘ┰诼男衅趯脻M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毀約。而且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前。這在英美法系上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在英國法院的實踐是預先違反合同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預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于一種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那么,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盡快獲得補償。默示的預期違約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預期違約。由于單純地預見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更為合理,值得我們借鑒。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這種解除權是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而發生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催告”是大陸法系的概念,是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的意思表示。履行遲延以后,債權人不能馬上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還要給債務人一個催告,給債務人一個合理的寬限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在合理的寬限到來時,債務人仍不履行合同,債權人才解除合同。關于催告的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但在糾紛發生時,作出催告的負舉證責任。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能夠證明另一方已收催告通知,并且已給予了一段合理的期限。該期限是不合理的,應根據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債務的多少以及履行債務的外部條件等確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47條和第63條的規定“對方當事人的遲延履行實際上賦予了非違約方一項選擇的權利。從字面意義上講,他可以不利用寬限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也可以給出一個寬限期,逾額外期限不履行再解除合同;從功能上講,這兩項條款正是為了確定在遲延履行在哪個時間點才構成根本違約,從而確定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時間。這種寬限期程序使等待履行的非違約方消除了相對方逾期不履行是否是以構成解除權的不確定性,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我國可以借鑒CISG關于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同時借鑒大陸法系關于催告的方式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關于催告告別空白。
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包括哪些
法定解除的條件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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