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作為標準適當減少,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種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規定違約金的上限不得超過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具體規定如下:
1、違約金可以自行約定,但是不能超過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2、如果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要求法院適當降低違約金支付比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由于違約金的約定比例過低,導致無法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時候,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提高違約金的數額,或單獨提出要求賠償損失。
具體規定如下:
1、非抗力因素(重大的自然災害事故) 以外的各種原因,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都要賠付違約金。
2、逾期60日以內: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3的違約金。
3、逾期60日以上:業主有權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要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60內退還已付房款,并按已付房款的5%賠付違約金。業主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開發商按日 每天賠付萬分之5的違約金。
房屋延期交房一般是指開發商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給業主,這個時候會涉及一些違約的情況,逾期交房的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的交房日為起算點,以實際交房日為止算點。關于違約金的起算點問題,應認為當事人約定的交房日為違約金的起算點,即從合同約定的交房日之次日開始計算違約金。
這里存在三種情況:
1、如果出賣人尚不具備交房條件而提前交付房屋,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其民事責任也由出賣人承擔;
2、如果在約定的交房日后,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更應由出賣人逾期交房責任;
3、如果出賣人雖不具備交房條件,而買受人實際接受了標的物,則出賣人已經完成了交付商品房的義務。
違約的適用條件如下:
1、合同有效違約金作為一種從合同條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只有在主合同是有效的情況下,違約金才能發生效力,盡管不能單獨宣布某個違約金條款無效,但是如果整個合同是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那么在整個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違約金條款也相應無效。
2、違約金的適用應當以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為前提從原則上講,違約金必須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從商事審判的實踐來看,由于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條件各不相同,當事人對同一違約后果的認識和要求也不一樣,同樣的違約行為,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損失也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
因此,對各種合同關系中的違約金問題都由法律作出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充分允許當事人約定違約金實際上是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自由約定合同條款的權利,以及在違約發生時選擇補救方式的權利,這正是商事活動本身所需要的。
3、違約行為的存在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一般來說,各種違約形態,如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等都可以導致違約金的支付,但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僅就某種特定的違約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如僅就逾期付款行為約定了違約金,則應當以合同具體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發生作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如果沒有發生該約定的特定違約行為,則不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在判斷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以及調低的幅度時,一般應當以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失為基準。司法實踐中對此掌握的標準一般是,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但對此不應當機械適用,避免導致實質上的不公平。此時,可以綜合考慮辯論終結前出現的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瑕疵較為輕微,例如違約時間很短,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如果部分履行對債權人意義甚微,則應審慎酌減違約金。
2、當事人過錯程度。債務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小或者債權人也有過錯時,可以適當調整違約金的數額。在違約方屬于惡意違約的場合,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在履約的時候突然價格上漲,賣方違約將貨物賣給別人而不賣給原已簽訂合同的買方,違約金的調整應當體現出對惡意違約的懲罰。在違約但非違約方也有過失的場合,違約金的調整就不應過多體現懲罰色彩。
3、預期利益。預期利益實現的可能性較大時,酌減違約金應當更為審慎,此時,應考慮債權人的一切合法利益,而不僅僅是財產上的利益。
4、當事人的主體身份。如果債務人是商事主體,其對違約風險的預控制能力更強。
5、其他因素。例如,債務人給付約定違約金達到了可能嚴重影響債務的生存的程度;債務人因違約而獲利的,也可以予以考慮。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