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都是在交易過程中支付的一種預付款,但它們的使用場景和退還規則有所不同。
1、訂金
訂金是指在確認訂單或預訂某項服務或產品時支付的一部分款項,目的是確保雙方的交易意愿和確定交易的進行。通常情況下,如果交易成功完成,訂金會被抵扣到最終的支付金額中。如果買家因個人原因放棄交易,訂金可能不會退還給買家。而如果賣家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或產品,買家通常可以要求返還訂金。
2、定金
定金是指在確認交易意愿后支付的一部分款項,以確保交易的履行和落實。定金通常是一種有約束力的支付,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可能會面臨違約責任。與訂金不同,定金通常不可退還,除非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退還條款。這意味著,如果買家或賣家中途取消交易,支付的定金可能會被對方保留。
在使用定金時,有一些注意事項需要考慮:
1、明確約定:在交易過程中,確保在合同或協議中明確約定定金的金額、支付方式和退還規則等條款。這樣可以避免后續的糾紛和誤解。
2、雙方同意:定金應該是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確保買賣雙方都清楚并同意支付定金,并明確作為交易的一部分。
3、金額合理:定金的金額應該合理,反映交易的實際情況和涉及到的風險程度。過高的定金可能會對買方造成負擔,而過低的定金可能無法有效約束賣方。
4、退還規則: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定金的退還規則。這包括情況下是否可退還、退還的條件和方式等。確保雙方對退還條款有清晰的認知。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商家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具體區別如下:
1.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訂金:
“訂金”雖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簽合同時,卻經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徑庭。合同中,如果寫的是“訂金”,一方違約,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
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3.總結: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有些個人和企業利用人們法律知識的欠缺,在訂立合同時,故意設下陷阱,將定金寫成“訂金”,以逃避法律制裁。為避免損失,與他人簽合同時,一定要留神,看清楚。
拓展資料: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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