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對于質押權的規定
第四百三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質押權的訴訟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九條 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 訴訟時效 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依據這一規定,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后,債權人既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主債務,也可以通過實現抵押權來滿足其債權,但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而導致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不僅債權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抵押權的行使也受到訴訟時效的影響。這一規則能夠避免因抵押權人長期不行使抵押權而妨礙抵押財產的流轉,有利于法律關系的盡早確定。
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其后果是“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而不是“抵押權消滅”。因此,在訴訟時效完成后,抵押權人只是不能通過法院請求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抵押權人仍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等方式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與抵押權截然不同,質權和留置權并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的影響,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原則上仍然有權行使質權和留置權,擔保人不能依據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這一區分的根據在于,抵押權的設立不轉移擔保物的占有,而質權和留置權的設立則需要轉移對擔保物的占有。由于質權人和留置權人占有擔保物,當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時,如果不允許擔保權人行使擔保物權,而允許擔保人以訴訟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擔保物,則不僅與訴訟時效制度維護現存秩序的功能相違背,而且對擔保權人有失公平。因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之所以一直沒有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可能正是考慮到自己占有著擔保財產,自己的權利一直有所保障。另外,訴訟時效制度推定時效期間完成時債務人已經履行了債務,而債權人仍占有質押財產或留置財產的事實,說明了債務仍然沒有得到履行,推翻了訴訟時效制度的上述推定。當然,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仍然能行使質權和留置權,意味著擔保人和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后實質上仍不能獲得訴訟時效制度的保護。但是,這一結果在質權和留置權設立之初就是可以預知的,當事人在擔保物權設立之時就應當知道這一風險,因此,由擔保人和債務人承擔這一結果,算不上苛刻。
三、質押擔保的范圍是什么
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范圍,即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 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里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占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可以小于法定擔保范圍,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擔保范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質權與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因此,在動產質押中,如果雙方已經完成相關動產的移交,但是質押沒有合同的形式體現,就是雙方沒有簽署質押合同。那么這種雙方約定的動產質押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我國法律規定,動產質押,雙方必須以書面合同形式確定。
法律分析:質權不能存在于不動產之上。能夠成為質權客體的,只能是動產或者權利。動產質權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出質。權利質權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需要特別界定的是應收賬款,它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范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權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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