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承包商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2)因發包人過錯導致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糾紛;(3)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現質量問題的糾紛;(4)對竣工日期的爭議糾紛;(5)對計價方法的爭議糾紛;(6)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含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合同糾紛;工程合同效力糾紛;合同無效結算糾紛;黑白合同糾紛;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糾紛;造價司法鑒定范圍糾紛;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糾紛。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
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
涵蓋房屋建筑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礦山工程、水運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業與物質工程、農業工程、林業工程、糧食工程、石油天然氣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電工程、水電工程、核工業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等。
合同簽訂不平等
發包方在簽訂合同同時,常要求承包方接受苛刻的合同條款。建設工程專家認為,中國的建設工程市場屬于典型的賣方市場,這不但與建設工程的行業特點有關,而且是市場競爭的產物。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通過法律來提高建設工程企業的風險防范能力,增強建設工程企業抗風險的能力。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等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勘察,是指為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運營及綜合治理等,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以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所需的勘察成果資料,以及進行巖土工程勘察、設計、處理、監測的活動。
2、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所謂工程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理論及技術經濟方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藝、土建、公用工程、環境工程等進行綜合性設計,包括必須的非標準設備設計及經濟技術分析,并提供作為建設依據的文件和圖紙的活動。根據不同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一般分為兩種:一是初步設計,即在建設項目立項階段,設計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二是施工設計,在建設項目被批準立項后,設計人就具體施工方案所進行的設計。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發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設工程施工任務,發包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裝飾施工兩種形式,與之相對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兩種形式。4、建筑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是指具有建筑工程監理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服務,建設方向監理單位支付報酬的協議。所謂建設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接受工程項目建設方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合同,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建設資金使用等進行的監督和管理,以保證工程建設項目能夠最科學、最合理地實現合同目的。對于某些國家投資的、大型的建筑工程,國務院規定實行強制監理;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方可以選擇自行監理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工程監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十二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托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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