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條件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綜上所述,對于附條件出現效力之后那么就會表現該合同會生效,但是如果所附條件生效,一方不履行的,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條件沒有出現效力的時候雙方當事人都不能撤銷,或者變更合同。
合同什么時候生效及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合同的效力開始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就是說,合同的生效,原則上是與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產生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也就是說,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這是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例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生效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于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但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一方又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合同的書面形式更多的是作為證明合同存在的證據而出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是什么?
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是什么?
附條件、附期限的合同生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當事人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之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以條件的作用是限制還是消滅合同效力的發生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延緩條件合同與解除條件合同.
延緩條件是指以其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合同成立之后,當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條件成就后合同才開始生效.故有延緩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條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終止決定于所附條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條件成就時,原來的權利或義務即行解除,如所附條件不成就,則合同繼續有效.
2、以條件的事實發生或者不發生為法律行為生效的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與否定條件合同.
肯定條件是指以發生XX種客觀事實為附條件的內容,故又稱積極條件.它以一定事實的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實的不發生,則為條件不成就.
否定條件是指以不發生XX種客觀事實為其條件的內容,故又稱消極條件.否定條件與肯定條件相反,它以-定事實的不發生為條件成就,而以該項事實的發生為條件不成就.
3、以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為標準,附條件合同可以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與附混合條件合同.
附條件合同的分類包括延緩條件合同還有解除條件合同,還可以分為肯定條件合同還有否定條件合同,或者分為附隨意條件合同,附偶成條件合同還有附混合條件合同等不同的分類,條件的成就是否取決于當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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