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違約責任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承攬合同違約責任的免除一般運用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以及合同所約定的條款。,1.不可抗力。,2.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合同約定的負責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在某種情況下,即使出現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亦不承擔違約責任。在約定負責條款時,需注意不得顯失公平,否則約定的負責條款無效。,承攬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1.承攬的品名或項目。承攬的品名或項目即為定作物的名稱。確定定作物是訂立承攬合同的目的和前提,此條款未規定或不明確,合同無法履行。,2.數量、質量、包裝、加工方法。,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規格、數量、質量。,4.價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驗收標準和驗收方法。,7.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號。結算方式是指價金和其它費用的清結方式,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兩種。,8.違約責任條款。,9.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條款。,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5.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6.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7.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8.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
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每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合同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也就是說,日違約金的支付標準是由雙方自己協商確定的,在民法典當中對此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一、合同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合同日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 再如,《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二、違約的表現形式1、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能導致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例如,顧客買二米五布料,商店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裝,二米三布料不夠置裝用,商店構成根本違約,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單,雖短二分米,但不影響使用,商店則構成非根本違約。2、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3、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與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它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4、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 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可分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履行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債權人超逾履行期受領的,為債權人受領遲延。 合同在生活當中的適用范圍是非常的廣泛的,也不可能所有合同的日違約金標準都是一樣的,因為當事人違約的性質及程度都不能一概而論。在相關的條例當中只對日違約金的比例有一定的范圍限制,類似于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日違約金一般不應該超過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到5%。
甲方違約按合同百分之幾賠償標準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可能是千分之一、百分之一,百分之六十等,具體的違約金比例需要結合簽署合同的類型、違約后給遵守違定的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等的因素有關。如果簽署的是加工承攬合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一、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百分之幾? 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百分之幾可以結合實際的情形來判斷: 1、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不等的違約金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 第三十五條 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專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體比例可由供需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商定。 2、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逾期交付定作物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加工承攬合同條例》 第四條 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權拒收。 第五條 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30%或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 3、購房合同的違約金應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約定的違約金如果過高、或者過低,當事人可以協商調整二、合同違約金的類型 (一)法定違約金。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法定違約金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由法律、法規具體規定違約金的數額。 2、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固定比率。 3、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違約金的比率幅度,具體比率由當事人在此幅度內具體商定。 (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主要有兩種情況: 1、法律、法規對違約金未作具體規定,完全允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 2、法律、法規雖規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比率或幅度,但是又允許當事人自行協商,或規定當事人的約定優于法定的違約金。 (三)混合違約金: 混合違約金是指法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率幅度,當事人在該幅度內商定具體比率或幅度的違約金。這種違約金是法定和約定相結合的違約金,也稱混合違約金。 違約的情形發生之后,遵守約定的一方經濟等的權益可能會受損,這些權益受損的一方,可以在確定自己遭受的實際損失之后,向對方提出獲得賠償金的請求,如果請求被受理,雙方需要協商確定賠償金的實際支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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