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是哪些
債權債務關系終止的情形如下:
1、債的履行,即清償,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xié)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xié)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xié)議而消滅;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沖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nèi)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xié)助,如債權人不協(xié)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后,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zhì)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fā)生債消滅的效果;
6、混同。即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發(fā)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
7、債務更新,是指當事人雙方成立新債務而使舊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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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的五種原因
債權債務消滅的原因
1、債因清償而消滅。所謂清償,指的就是履行債務。債的清償,意味著債權人的權利已經(jīng)實現(xiàn),設立債的目的已經(jīng)達到;當事人設立債的目的既已達到,債的關系也就自然消滅了。在實踐中,清償是債消滅最為主要的原因。
2、債因抵銷而消滅。所謂抵銷,是指同類已屆履行期限的對待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其債務而同時消滅。用抵銷方法消滅債的關系的條件:①必須是對待債務。所謂對待債務,是指債的雙方互為債務人,雙方互負義務,即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他方的權利亦即一方的義務。②必須是同一種類的給付之債。所謂同一種類的給付,是指履行的內(nèi)容是相同的。③同類的對待之債都已到履行期。
3、債因提存而消滅。所謂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shù)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難于履行債務,經(jīng)公證機關證明或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簡言之,提存是指債務人以消滅債權為目的而將履行的標的提存于提存場所。
提存的標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貨幣。但對于不適合提交保管的物品,可經(jīng)法定程序出售后,再將價款提存。不適合提存之物,通常有三種:
①體積數(shù)量過大、過多之物,如煤石草木陶瓷等;
②易于毀損滅失之物,如新鮮魚肉,不易養(yǎng)育的動植物以及易耗、易燃、易爆等物品;
③消耗提存費用過巨之物。
多數(shù)國家的民事立法規(guī)定:提存應于清償?shù)氐奶岽嫠M行。如果清償?shù)貨]有提存所,受理的一審法院可應債務人的申請,為其指定提存所,或選任保管提存物的人,除債權人住所不明或無法通知外,提存人于提存后,應即通知債權人,否則提存不生效力。
債務人經(jīng)合法手續(xù)辦妥提存后,從提存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的關系即行終止,債務人已履行了其義務;債權人則對提存物保管人享有提取標的物的請求權,但須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毀損的風險并支付因提存所需要的保管或拍賣等費用。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債權人不領取提存標的物的,其請求權消滅,提存物應收歸國庫所有。
4、債因混同而消滅。所謂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5、債因免除而消滅。所謂免除,就是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解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債務人的債務一經(jīng)債權人免除,債的關系即行消滅。經(jīng)放棄后的債權,不得再收回。
我國法律認為,免除屬單方的法律行為,只需債權人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我國,免除一般只適用于公民之間所設立的債權債務關系。
6、債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就一般合同之債而言,當事人的死亡或消滅(指法人),只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并不必然導致合同之債的消滅。但是,具有人身性質(zhì)的合同之債,可隨著當事人的死亡而消滅,因為人身關系是不可轉(zhuǎn)讓或繼承的。因此,凡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約稿人等死亡時,其所簽訂的合同也就隨之而終止。
此外,債權債務關系還可能由于其他原因而消滅,如合同的解除、行政命令、仲裁機關或法院的裁決以及意外事故使履行成為不可能等等。
民事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一、民事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合同解除 ,是指 合同當事人 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 解除合同 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xiàn)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二、分類 1、單方解除和協(xié)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jīng)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jīng)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qū)Ψ街鲝垼纯砂l(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xié)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 合同法 》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xié)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guī)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xié)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zhì),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guī)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chǎn)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復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采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xiàn)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guī)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于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公民在日常中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約定,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所以在雙方在 合同履行 期間出現(xiàn)了任何的違規(guī)行為后,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必要時可以通過 訴訟 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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