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證據都是什么
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以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根據我們國家《民事訴訟法》當中明確的規定,這是屬于證據的8種形式,當然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書證必須是符合證據三性要求。
一、民事訴訟的八種證據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二、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什么? 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證明標準確定以后,一旦證據的證明力已達到這一標準,待證事實就算已得到證明,法官就應當認定該事實,以該事實的存在作為裁判的依據。反之,法官就應當認為待證事實未被證明為真或者仍處于真偽不明狀態。 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問題具有密切關系。有爭議的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一旦確定由一方當事人負擔后,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證據必須達到何種程度,事實的真偽不明的狀態才算被打破,提供證據的負擔才能夠解除,敗訴的危險才不至于從可能轉化為現實。這些都取決于對證明標準的合理界定。對于當事人來說,只有了解了證明標準,才不至于因為對證明標準估計過低而在證據明顯不足時貿然提起訴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對證明標準估計過高而在證據已經具備的情況下不敢起訴。在證明過程中,提供反證的必要性也同證明標準有關,因為只有當負擔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本證已達到證明標準,法官將作出有利于該當事人的認定時,另一方當事人才有提供反證的必要。 對于法官來說,只有明確了證明標準,才能夠正確把握認定案件事實需要具備何種程度的證據,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證事實已經得到證明還是仍然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才能決定是否有必要要求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證明標準與上訴程序和再審程序也有密切關系。民事訴訟法把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為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改判的原因之一,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的法定事由,而證據不足,實際上也就是證據未達到認定案件事實所應當達到的證明程度,不符合證明標準。因此,科學、合理地確定證明標準是訴訟證明中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想爭取能夠被法院所采信的話,肯定是需要符合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證據的三性要求的,也就是說必須要符合真實性關聯性以及相對性的合法性,同時也是有一定的證明目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中最基本的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有提供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的責任。如果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及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實際發生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某些證據,可以由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對應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自行作出的口頭陳述應當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記錄成書面筆錄,由當事人簽名確認。2、書證,書證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原件。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必須經過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民事案件中認定事實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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