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款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擔保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免除保證人責任對其他保證人的影響
法律主觀: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主合同 債權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 債務人 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人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 債權轉讓 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jīng)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jīng)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jīng)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jīng)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 仲裁 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 連帶責任 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在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免除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在該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免除其保證責任。 相關法條鏈接 擔保法 司法解釋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 合同無效 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擔保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為他人擔保是有風險的,建議謹慎行事。如果您情況較為復雜,需要進行相關 法律咨詢 ,網(wǎng)將熱忱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
保證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其擔保的債務的,不能免除該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免除情形主要有如下幾種:(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共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 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 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六)擔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不存在過錯的,不承擔責任。免除保證責任是指對已經(jīng)有效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情形。無效的保證合同不應成為保證責任免除的事由,無效的保證合同自始無效,不可能產(chǎn)生保證責任,因而也就不存在免除的問題。此外,債權人有權利主動免除擔保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__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__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協(xié)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nèi)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__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fā)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條__債權人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jīng)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條__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價值范圍內(nèi)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jīng)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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