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必須是因行政爭議而提起復議。
第二,有權提出復議申請的只能是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第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能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