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留置權成立要件
留置權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
(一)留置權的主體為債權人;
(二)留置的標的物為債務人的財產;
(三)留置財產必須是動產;
(四)債權人已經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二、留置權成立消極要件:
(一)債權人留置債務人的動產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二)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債權人占有動產時所負擔的義務]相抵觸:
1、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義務相抵觸的,留置權不成立;
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其承擔的義務相抵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殊約定相抵觸:
1、債權人與債務人事先約定排除留置權/債權人事先明示放棄留置權的,債權人不能取得留置權。
2、債權人行使留置權與合同的特殊約定相抵觸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規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五)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消滅。
三、留置權在我國民事活動中的適用
(一)留置權可適用于加工 承攬合同 。按照加工承攬合同,承攬人應當用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繕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應當接受承攬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給付報酬。如果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給付報酬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折價或變賣,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后,剩余的返還給定作方。當然,有的承攬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彌補承攬人損失時,還可以適用違約責任,追索定作人的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留置權可適用于基本建設合同中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建筑安裝單位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與建設單位約定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文件資料和其他工作條件,驗收已完成的項目并給付報酬。如果建筑安裝單位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后,建設單位不給付報酬達一定期限,建筑安裝單位可對建設項目實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權。當然,由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具有極強的計劃性,建筑安裝單位在行使其留置權時,注意不能與國家計劃相沖突,否則不能行使。
(三)留置權可適用于保管合同。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四)留置權可適用于 運輸合同 中的貨運合同。按照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應將托運的貨物運送到指定地點,并交給收貨人,托運人應當給付規定的運輸費用。如果承運人將托運的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托運人在一定期限內始終不給付運輸費用,那么承運人可將托運的貨物留置,折價或變賣求償。
(五)留置權可適用于財產 租賃合同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六)留置權可適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一定的委托事務,委托人應補償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并給付一定報酬。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后,委托人不履行其義務達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將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價證券留置,從中求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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