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聯系不上債務人,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到人民法院起訴后,被告方下落不明,傳票無法當面送達的,法院會在被告戶籍所在地的公眾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一到,即視為已經送達。如果開庭日被告還是未出現,法院會作為缺席審判處理,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判決書的還款日一到,被告還沒有歸還欠款,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欠款人失蹤債權人向誰討債:(一)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設立保證人,如果到期債務無法清償或不可能清償,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保證人清償債務之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二)向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債權人可能會提出疑問,明明欠款人已經找不到了,又怎么向法院訴訟呢?事實上對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開庭通知的被告,法院會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時間一到,不論被告是否看到該公告,都視為已經送達。庭審中進行缺席審判,經法院對債權人提出的債權證明進行審查,然后作出判決。在判決生效后無法獲得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三)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欠債人沒錢還怎么辦,如何順利地討債
欠債人按時償還,債權人才能夠追回自己的錢,不會有任何的損失。但有些債權人卻遇到了欠債人沒有錢,不能夠償還的問題。這時候債權人需要去討債,拿回自己的錢。那么,欠債人沒錢還怎么辦如何順利地討債?聽聽我的說法。欠債人沒錢還怎么辦,如何順利地討債 1、暫時無力償還債務,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延期還款或者減免債務。 2、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要起訴債務人,那么在起訴后,需要積極應訴,爭取在法庭上達到分期還款或限期還款的目的! 3、如果對方不同意延期或者減免債務,法庭不予支持,會限期償還全部債務。如有能力償還但拒不支付,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強制執行不會被關進監牢,因為民事責任涉及不到刑事問題。 4、債務人若實在無錢可還,即使對方打贏了官司,法院執行人員知道你沒有錢是無法執行的。只有在你有錢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抓人(包括司法拘留或者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順利地討債 你要搜集和保留真實的證據,比如欠款欠條、還款協議、發貨驗收單、銀行轉賬回單等,經多次催討無效的話,就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兩年內向法院起訴處理。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話,法院可能都不支持你的主張了。 如果欠款人電話關機、短信不復、跑路了、玩失蹤了,也要依法起訴。這樣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缺席判決,等找到被告人了,就可以申請執行。 欠債人沒錢還怎么辦怎么順利地討債,欠債人沒有錢時討債往往是會比較困難,建議債權人在討債的時候最好采用法律手段。欠債人沒錢還債權人在討債的時候想要更加順利一些該怎么樣去做,建議您及時尋求律師的的幫助。
欠款人失聯怎么辦
法律分析:欠債人失蹤討債技巧如下∶1、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向保證人主張債權。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可以通過使訴訟時效中止來延長訴訟時效。3、如果債務人跑路,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討債找不到人怎么辦
欠款人失蹤時,首先要審查其財產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欠款人的財產是夫妻共同共有,那么配偶就有為對方還債的義務。其次,可以向申請法院宣告失蹤,法律將通過設立宣告失蹤制度,通過宣告下落不明人為失蹤人,并為其設立財產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蹤人財產,以保護失蹤人與相對人的財產權益。最后,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欠款,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規定,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總則》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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