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包括哪些內容
企業在經營不下去的是破產是唯一的出路,在破產的時候往往需要企業進行清算。很多人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不清楚破產清算的意義在哪里。那么,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是什么?下面華律網小編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一、保護股東的權益引發公司破產危局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可能是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出現了決策錯誤,可能是從事了欺詐投資者的事務,面臨破產困境。那么,如何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保護股東的權益?此時,恰好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法》中的清算程序,來找出到底有沒有需要承擔責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責任人,股東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證券法》上的訴訟。此外,法律也給予股東一個選擇權,是清算還是重整,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選擇。如果啟動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復生機,股東也不至于顆粒無收。二、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1、及時申請公司債務人破產根據破產法第7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公司之所以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因此公司作為債權人一旦發現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依法及時申請破產,防止債務人財務狀況進一步惡化。這就要求公司應關注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及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2、區分債權是否屬于破產債權所謂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對破產企業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并非所有對破產人發生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以抵押、質押、留置等形式擔保的債權,相對于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因此,有擔保的債權無需通過破產程序即可得到清償。因此,區分是否屬于破產債權的意義在于,破產債權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得到清償,而其他債權則可以通過變賣抵押物,主張取回權,主張擔保權,而得到實現。3、須積極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債權人必須明確自己對破產企業所擁有的債權,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積極向法院申報。法院一旦受理破產案件后,會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發布有關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債權人應當在申報期限內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如果沒有在此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因此,補充申報對債權人極為不利。因此,債權人應該及時向法院申報債權,以維護自身權益。4、通過債權人會議行使相關權利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后,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參加債權人會議的目的是通過自治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可以通過債權人會議積極性行使行使以下職權: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是有它的作用在,如果企業破產沒有經過清算,將可能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大家對此要能夠清楚。企業破產清算的做法、目的跟清算的時候具體的法律要求,
怎樣申報破產債權
1、應申報的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如果 債權人 未依法律的規定申報債權,則其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權利均歸于消滅,即債權不復存在。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2、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 申報破產債權的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債權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機關申報債權的期間。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案件后10日內通知 債務人 并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 債務 清冊后10日內應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破產公告后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3、申報破產債權的內容。 破產法(試行)第九條規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應包括申報債權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債權的內容和原因、債權的性質等。 4、接受破產債權申報的機關。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向法律規定的機關為之。否則,不發生債權申報的效力。破產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 5、破產債權申報的效力。 破產債權申報發生兩方面的效力: (1)取得參加破產程序并行使權利的資格和權利,如表決權,依破產程序接受債權清償的權利等; (2)債權的 訴訟時效 因破產債權申報而中斷。 破產債權基于民法上的因合同、 侵權行為 、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 等法律原因而產生的債權,只是由于債權的受償以 破產財產 為限,債權的行使必須通過破產程序來實現。在實踐中很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不知道帶哪些資料,有時候因為資料的不齊全而不予認定破產債權,也有的債權人是因為設立了 抵押 就不予以申報,那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不妨問問專業的 律師 ,也可以請律師代為申報破產債權。
破產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1、個人申請破產的條件是:
(1)債務人明顯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期限已經屆滿、債權人已提出清償要求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不能清償處于持續狀態。
(4)不能清償的債務不限于金錢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公司申請破產流程?
1、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自向法院申請破產。
2、立案審查→法院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應依法通知所有債權人
4、案件受理后的工作→債權的申報與登記。
5、債權人會議→組成債權人會議,并就整頓與和解協議討論。
6、破產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破產程序中止,公司繼續經營。
7、企業整頓→破產宣告→破產清算→裁定破產程序終結→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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