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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保理業務所涉法律問題的若干思考(民法典保理合同解讀)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04 16:23:02

2022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

2022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范文

要做民法典的宣傳員。引導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遵守民法典,正確運用民法典,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那么以下是我為大家準備了2022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范文,歡迎參閱。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1

千呼萬喚,新中國歷史上首個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終于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高票表決通過。民法,是調整和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幾乎所有的法律,因此,《民法典》也被大家稱為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人民權利的寶典,每個公民的生活和工作,每個企業的設立和運營,都離不開它。這次《民法典》的出臺,可以說亮點多多,從第一編的總則編,到第七遍的侵權責任編,都有不少和我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新變化。充分認識頒布實施民法典的重大意義,推動民法典實施,以更好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更好保障人民權益。

加強宣傳教育、加大民法典普及力度。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調整規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這是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見的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涉及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同各行各業發展息息相關。民法典實施得好,人民群眾權益就會得到法律保障,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活動就會更加有序,社會就會更加和諧。實施好民法典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

加強立法工作、推動民法典完善發展。民法典頒布實施,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解決了民事法治建設的所有問題,仍然有許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檢驗、探索,還需要不斷配套、補充、細化。有關國家機關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要求,加強同民法典相關聯、相配套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推動民法典發展更上一層樓。

加強執法力度、確保民法典落地生根。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維護民法典權威的有效手段。各級政府要以保證民法典有效實施為重要抓手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把民法典作為行政決策、行政管理、行政監督的重要標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隨意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加強普法宣傳、加快民法典深入民心。民法典要實施好,就必須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將其作為“十四五”時期普法工作的重點來抓,引導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既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也是全體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的規范,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

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古有商鞅變法,今有民法典頒布。從古至今,法律一直走在“時尚尖端”,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人們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斷涌現,法律在一直不斷適應新潮流。我們要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能力和水平。一傳十,十傳百,真正讓百科全書式的民法典在世間流傳,造福于人民。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2

《民法典》是萬法之母,是生活的百科全書,一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離不開民法,可以說,民法是社會生活領域最重要、最基礎的法律,關乎人民的日常生活,關乎國家的經濟制度,關乎社會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明確住宅70年后自動續期,老人再也不用擔心養老問題;設置30天“離婚冷靜期”;人格權法獨立成編;放寬對收養條件限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明確將自然人的“電子郵箱地址”和“行蹤信息”納入到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等諸多內容。除此之外,民法典還涉及優良家風入法、繼承人寬恕制度、老年人居住權等內容,充分體現了權利保障和以人為本的精神,既有法律的莊嚴,又充滿著人性的溫度,這也說明我國在立法技術層面又有了新的提升。

民法典學習心得體會 篇8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重在保護私權利,與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密切關聯,我們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各類糾紛和矛盾的解決均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據和支撐。

因此,我們工作生活需要民法典,離不開民法典,學習民法典勢在必行,學習民法典必須久久為功、長期堅持;學習民法典必須結合實際,在分析實際案例中學習,掌握實質要義和標準;同時還要做好向身邊人的宣傳工作,不斷擴大學習成效,為建設法治社會作貢獻。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3

民法是萬法之母。孟德斯鳩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其重要性可見一斑。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充分認識民法典頒布能夠更好保障人民權益,對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典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民法典是公民權利的宣言書。民法典為保障個人合法權利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也為隨著社會發展出現的新興權利、新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之所以要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是因為從建國至今,我國頒布了大量的民法單行法規,這些法規內容龐雜,分散廣泛,不僅存在一些法規相互之間不夠協調的問題,而且老百姓使用起來也不是很方便。

民法典彌補體系缺漏、去除體系重復、消解體系沖突。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民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有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和市場秩序、促進公平正當競爭、優化營商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們黨治國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民法典實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級黨政機關履行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尺度。國家機關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必須清楚自身行為和活動的范圍和界限。各級黨和國家機關開展工作要考慮民法典規定,不能侵犯人民群眾享有的合法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有關政府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要依法履行職能、行使職權,保護民事權利不受侵犯、促進民事關系和諧有序。民法典問世,意味著我們國家形成了完備的民事權利體系,規范的民事行為準則,完善的權利保護機制和有效的權利救濟規則——我國法制的體例框架由此豐實延展、枝繁葉茂。

民法典充分反映人民意志,提高依法治國水平。民法典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落實到民事法治領域,充分賦予民事權利,保障權利不受限縮、不被侵犯。民法典聚焦民生發展問題,處處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正所謂“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應”,體現出我們國家以良法促進發展、保證善治。民法典草案對于民事權利類型規定更豐富,行使權利規則更清晰,權利保障更完善。“民法典對公民權利類型及其行使方式規定得越豐富、越精細,就越能限制公權力的濫用,越能起到規范公權力的作用。”民法典的出臺為政府提高治理能力、提高依法治國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對行使公權提出了邊界限制。同時,還將切實影響人民生命利益,解決現代社會困擾人們的問題,在私權保障上更進一步。“這最終將促成相關部門更積極施政,公民更遵守法律。”

“法者,治之端也。”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建設,法治是最重要的邏輯起點之一。民法典的頒布蘊含了民事權利保障、法律義務強化、社會秩序穩定等多重價值,是以良法推進善治的重要抓手,自然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證。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4

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這里所說的規矩不就是法律嗎?提起法律,總給人一種神秘、威嚴的感覺。甚至有人以為法律很遙遠,“我就是個良好市民,過最簡單的生活,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法律恐怕跟我沒啥關系吧”。曾幾何時我自己因為要考試的緣故,略讀了些跟我們平時最息息相關的法律,了解了些皮毛,透過有些看似及其拗口難懂的句子,才發現其實法律就在我們身邊,無時無刻不在保護著我們。生活中,我們說有兩類人我們不愿與其打交道,卻又不得不打交道,那就是律師與醫生。這也從側面說明,其實法律就像病痛一樣的普遍在生活中處處存在,并將永遠存在。

其實,法律與道德、習慣、紀律一樣,都在規范著我們的行為舉止。正是因為由于這些規范的存在,社會才會變得有條有理:正是因為由于法律的存在,才使我們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障。農民可以安心種田是因為有農業法作保障;工人可以靜心工作是因為有勞動法合同法為依靠;居民區里水電供應良好是因了物業法的實施。法律和我們息息相關,最簡單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們走在馬路上可不是那么簡單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紅燈停,綠燈行”這是法律規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這樣,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當糾紛的出現也意味著法律的到來。它可以合理解決事故,可以讓一切平息。

作為一個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諧是一大主題。因為只有有了和諧這一保障,才能加快自身的建設和發展,只有有了法律同行,企業的愿景才能得到更好的實現。企業的普法工作不能形式,只有深入實際,普法工作才會有真正的成效。

首先,企業普法工作應當深入基層,走到職工中間去,真正的掌握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只有這樣,普法工作才有堅實的基礎。其次,在了解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時,對于單位職工的現實需求要進行調查和分析,尤其是要關注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才能選擇正確、有效的普法內容。通過調查了解到職工對法律的現實需求后,普法工作就需要積極采取措施,腳踏實地的為職工服務,滿足他們對法律的現實需求。例如針對職工需求的熱點問題,舉辦法律講座,

開展專項法律宣傳。抓住職工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充分利用企業現有的信息平臺定期宣傳,只有這樣,他們在真正遇到有關問題時才不會不知所措,手忙腳亂。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可以說構建社會主義法治·和諧社會。法治建設與和諧社會建構之間具有高度的同一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定是一個法治社會。我國有良好的法律基礎,但是,基礎好并不等于成功,靜態的法律要活起來,走進社會走進生活,還需要一系列的推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樹立法治理念,弘揚法治精神,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而這一任務的完成絕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將是一個細工慢活的過程,需要各利益團體、各社會階層、每個社會成員鍥而不舍的點滴努力。

目標已經確立,綱領已經完善,主要是我們個人的思想,正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只要我們心中有一顆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的真心,只要我們抱著弘揚法治精神的信念,相信我們能在個人和諧,企業和諧,社會和諧上做得更好。愿我們揚起法制之劍,鑄造和諧晴空!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5

作為民主法制建設基礎性工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如何適應當今社會發展,培養符合時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護法”新型公民,這是擺在我們廣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課題。從現實和長遠角度來看,還有很多不相適應的地方。這些問題,既是我們現實工作的薄弱環節,也是我們今后工作改進和創新的著力點。因此,使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要做到“一個確立”。

就是要確立理念創新的科學工作思路。思路決定出路,確立一個創新的、科學的工作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_ 的具體體現,是指導實際工作的靈魂。根據普法依法治理的形勢和任務,區委提出了“條塊結合、齊抓共管;典型引路,分類指導;拓寬渠道,活化形式;普治并舉,整體推進。”的工作思路。實踐證明,這條思路是科學的、可行的。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抓好“兩個強化”。

即:強化職能定位,強化工作手段。強化職能定位。結合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能的實際情況,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將各職能部門的抓普法工作職責用文件分別固定下來,達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責權明確、任務落實”的工作目的,克服過去“唱獨角戲”和“小馬拉大車”現象,形成強大合力,從而構成“條塊結合、縱橫相融”的大普法格局。

強化工作手段。就是要建立科學的工作目標管理考核評估體系,具體就是建立科學管理機制、嚴格考核機制和競爭激勵機制。一是要合理分類。合理分類是為了科學定標有的放矢。二是要科學定標。確立科學目標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歸宿和起點,在整個法制宣傳教育系統中處于指導和支配地位,對于確定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根本目標可分為組織領導重視程度、基礎工作、普法工作、依法治理和超前工作五個方面,具體目標可分為若干條,近期目標就是當年可實現目標,長遠目標就是五年可實現的綜合目標,由近及遠、階梯式、;連貫性將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導向一個更高的層次。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突出“三個結合”。

即: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普法與現代科學相結合。突出這“三個結合”就是打破過去就普法而普法的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跳出固步自封的工作怪圈,拓寬渠道,活化形式,尋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新的結合點和切入點。一是普法與法律服務相結合。圍繞法律服務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只有在開展法律服務中找準普法工作方位,才能使普法與法律服務互為促進,相得益彰。普法可以搞些必要形勢,但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也就是群眾最關心的就是我們普法工作正要搞的。法律服務也是如此,目前要著力開展關系民生與發展問題、群眾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人民內部矛盾調解問題、公民權益保障問題和貧弱群體法律援助問題等法律服務工作,通過廣泛開展法律服務和結合個案調解,有針對性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案說法、以案普法、以案學法,增強當事人及周圍群眾的法律意識,以此達到普法與法律服務雙豐收。二是普法與文化建設相結合。圍繞文化建設是做好普法工作的有效途徑,只有在文化建設中找準普法切入點,才能促進普法工作卓有成效地開展。三是普法與現代農業科技相結合。廣大農民普法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頭戲”,也是困擾普法工作的難點。因此,必須抓住廣大農民對現代科技應用的積極性,結合每年度農村科普之冬、科普之春和科普下鄉活動,將普法教育融入其中,隨之開展送法下鄉活動,通過“法制講座”、編印常用法律知識宣傳資科和法治文化用語集錦等,廣泛宣傳與廣大農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推進“法律進社區”活動順利推進。

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必須實現“四個突破”。

即:人力資源、設施資源、平臺資源和經費資源上有新突破。一是在人力資源上實現新突破。重點培育和建設以普法骨干、普法聯絡員、普法講師團和普法志愿者這四支隊伍。設定一名普法聯絡員,定期匯報工作,反饋信息,真正做到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在設施資源上實現新突破。設施資源是開展法制宣傳的必要條件,增加一些法制宣傳必要的外部設施和內部設施。人口密集地、休閑場所制作了固定永久性法制宣傳設施,營造外部法制宣傳氛圍。三是在平臺資源上實現新突破。以宣傳形式為載體,搭起具有本地特色法制宣傳教育平臺,并在完善中抓提高,在提高中求創新,在創新中搞突破。第一,開展常規性紀念活動。充分利用一些法律法規的紀念日、宣傳月、宣傳周、宣傳日等常規性活動,適時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第二開展“法制文藝”下鄉活動。第三開展“法律大集”活動。第四開展“法律廣場”活動。定期開展法制宣傳。把法律知識傳送到千家萬戶。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實踐,我們只有堅持從實際出發,以科學發展的角度,以未來向度的思維,用全局全程的視野,去把握法制宣傳教育的每一個方面和層次,才能在諸多要素相互作用的聯結中,不斷推動法制宣傳教育功能的有效發揮。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6

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我國的普法工作已經進行了幾十年,而今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正在蓬勃發展,x五普法工作的有效進行必將對于我國的發展提供巨大的幫助。通過x個五年普法工作,廣大的人民群眾已經對于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內容有所了解和掌握,法律意識大大提高。在第x個五年普法活動中,對于法律知識的普及需要向縱深發展才能更進一步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

關于如何進行x五普法是有很多話題可以談論的,這里筆者僅就目前普法工作中,職工法制宣傳教育如何適應職工法律現實需求的問題略陳管見。

一、立足實際,有的放矢

我們的普法工作已經進行了幾十年了,這期間取得的成績是巨大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們的工作中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比如很多單位的工作流于形式,只做表明文章,沒有深入實際,職工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薄弱而演出了一幕幕的悲劇或慘劇,可以說,不掌握職工的法律需求究竟有哪些,我們的普法工作就不會有真正的成效。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我們的工作方針應該是“立足實際,有的放矢。”

首先,我們的普法工作人員應當深入基層,走到職工中間去,真正的掌握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只有這樣,普法工作才有堅實的基礎。

其次,在了解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時,對于單位職工的現實需求要進行調查和分析,尤其是要關注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法律問題,這樣才能選擇正確、有效的普法內容。

二、積極采取措施,滿足職工的現實需求

通過調查了解到職工對法律的現實需求后,我們的普法工作就需要積極采取措施,腳踏實地的為職工服務,滿足他們對法律的現實需求。根據自己的經驗和目前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采取下列措施是完全切實可行的:

(一)針對職工需求的熱點問題,舉辦法律講座,開展專項法律宣傳

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調節器,沒有法律的狀況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說法律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在職工的實際生活中,總是有著他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從職工個人角度看,比較普遍存在的勞動保障問題、個人消費(尤其是購買住房、大件電器用品的購買和使用)問題等,它們是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自然也是法律現實需求的熱點。當然要注意到,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我們的法制教育宣傳需要結合本單位、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進行。比如在高校就特別需要注意對知識的利用和保護進行專門的法律宣傳,不然的話,教職員工的智慧成果就可能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的普法工作,只有抓住這些重要的問題,針對職工的現實需求進行法律宣傳,讓職工了解和掌握這方面的知識,才是真正為他們服務。

在找準這些關系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點后,我們可以聘請專門的法律人士就這些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以及實際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問題給職工舉辦專門的報告或講座,讓職工對此有個比較全面和系統的了解。同時,我們也可以利用宣傳畫冊、廣播、電臺等工具,對于這些問題的法律規定,解決方法進行廣泛的宣傳,讓職工隨時隨地都能了解到自己身邊的法律,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只有這樣,他們在真正遇到有關問題時才不會不知所措,手忙腳亂。

(二)創造便利條件,為職工提供具體的法律服務

前面的措施具有寬泛性的特點,根據筆者觀察,在實際生活中,職工個人的現實需求往往是千差萬別的,你宣傳的可能他都知道,他并不需要;而他真正需要的,你可能又沒有具體介紹。有鑒于此,筆者主張,我們需要創造便利條件,為職工提供個別的法律服務。在具體方法上,有兩個措施可以參考。

第一、開設法律服務熱線,專門為職工排憂解難。在職工遇到法律問題后,他自己沒有相關的知識,不知道怎么辦時,如果單位有相應的法律服務熱線的話,將會極大的方便他們的生活,為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

第二、聘請專門的法律服務人員,如律師等,定期進入單位提供法律咨詢,針對職工個人的具體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這樣既能夠繁榮法律服務市場,有解決了職工的實際問題,可謂一舉兩得。

如何開展五五普法工作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筆者的上述見解只是根據自己的觀察和實際經驗得來的一孔之見,不一定適合所有的部門和單位。筆者衷心希望有更多更好的辦法涌現,這樣,我們的普法工作才能不斷的前進。

民法典宣講第20期主題觀后感篇7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時代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很顯然,民法典姓“民”,集中反映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法治理念,充分體現了對人民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訴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切身利益,將深刻影響我們每個人,也必將開啟人民權利保護的新時代。

保障人民需求和權益是民法典的立法目標。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而民法典特點就是體現了“人民性”,涵蓋了人們從生老病死到衣食住行、從婚姻家庭到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內容,眾多條款都凸顯了對人民美好生活的化保障。民有所呼,法有所應。民法典追求的是“以人為本”的價值認同,以保護民事權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對民生關鍵問題給與多角度、全方位的回應,必將成為保障人民需求和權益的重要法治保證和有效的法律利器。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民法典的立法原則。民法典對我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了系統性整合、修改和完善,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條文最多、體量、編章結構最復雜的一部法律,囊括了全部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社會生活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規范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保護公民諸項民事權利,字里行間呼應著社會現實。可以說,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一生各階段的權利,都可以在這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而且圍繞著“人”做出了周全的利益保障。

堅持開門立法、廣納民意是民法典的運作形式。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經過5年多工作,民法典終于頒布實施。據悉,這部民法典(草案)各編10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10次并收到102萬條意見,這些數據的背后恰恰是民法典集民智、映民意、應關切的充分證明。不難看出,通過廣開言路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公民和機構參與立法,充分考量和吸納民意,實現公共利益化,保障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而群眾意見的接受和采納,更是與民心民意達成共識的證明,充分體現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精神。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未來,民法典的實施將是我國法治建設領域中的一件大事,不僅體現在立法、司法、執法等環節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個民事法律主體參與其中。我們要廣泛開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引導人民群眾認識到民法典是保護自身權益的法典,養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真正讓民法典走到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里。我們相信,在依法治國的路上,只要我們共同努力,這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發揮效用。

民法中的法律思維有哪些?

親親您好,對于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無論采何種觀點,民法典中某些法律制度及理念均受到道德思維的一定影響。民法典既有堅持好人思維(如拾得遺失物等)、壞人思維(如縮短重大誤解撤銷權期間等)的制度設計,也有從壞人思維轉變到常人思維的合理制度改進(如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等)。民法典既有依據純粹法律思維的制度改善,也有受道德影響體現了不純粹法律思維的制度設計:其中既有值得肯定者(如高空墜物不明加害人對受害人的合理分擔補償),也有尚需改進者(如善意取得排除贓物等)。民法典對生物技術倫理的要求、環境保護意識的弘揚、救助他人好人條款的設計等均體現出受美德影響可生良法,而“共債共簽”等夫妻債務認定制度則體現出敗德對法律的不良影響。單純站在壞人或好人視角理解法律往往會簡化制度設計,甚至會違背制度設計的應然邏輯,最好還是堅持常人思維:立法上應側重引導常人行善,注重預防或減少常人作惡的程序化制度設計;司法上則應堅持“案件社會背景考量”的思維方式與判決導向,強化當事人識別欺詐的注意義務以減少作惡者成功機會,加強懲治力度;最終實現遏制與打擊敗德和維護交易安全的法律正義之美。
關鍵詞:民法典 法律思維 道德思維 常人思維 案件社會背景考量 利益平衡
法與道德的關系一直為法學中的一個重要理論話題,基于兩者關系的爭論甚至分化出了對法的本質理解的兩個重要學派,即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包括排他性實證法學派與包容性實證法學派)。法與道德的關系可貫通于法學的全部,既包括學理,也包括立法與司法。筆者主要不是從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踐的角度探討法與道德的關系,僅是結合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的體現,來揭示道德或倫理如何影響相關法律制度設計,法律思維又是如何影響相關道德考量,最后試圖回答立法、司法乃至整個法學應該采用怎樣的道德思維與法律思維。否則,一旦機器故障,連如何修理都不知。民法典適用亦如此。1260多個條文,僅字數就達十幾萬。涉及具體案件分析和裁判時,如何尋求最佳的條文就成為一個難題,更不談該條文規范的關聯問題,比如統轄具體規定的民法總則的一般規則。如果僅適用分則之中的具體規定,而忽視總則一般規則,則可能出現分析和裁判錯誤。所以,掌握民法典體系化邏輯尤為重要。
一、民法典中的道德與倫理思維體現
道德與倫理的概念在本文是等同對待的,無論兩者的關系在學理中有怎樣的分歧與爭論。筆者甚至不打算界定何為倫理與道德以及兩者的區別,只需知道道德與倫理規則是提供善惡好壞的標準即可。何為善?又何謂惡?法律到底應堅持霍姆斯大法官所說的“壞人”思維,還是應堅持“好人”思維?這或許是永遠沒有確定答案的問題。盡管解決善惡的標準不是本文的主題,甚至超出了筆者的學術能力,但還是要給出作為本文討論前提的簡單標準。要辨別好人(善人)壞人(惡人),前提是要知道常人。常人的通常理解是,“就是與你我大致相似的人”,好人大概就是像“撒瑪利亞人”一樣的人,他比常人無私而關愛他,壞人大概是比常人要損人利己,甚至損人不利己,即“損人”或“害人”之人。腦海中有了好人、壞人與常人的簡單圖像后,我們便可觀察道德與倫理思維在民法典中有無體現,又是如何體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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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續維持好人(善人)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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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采取好人思維的制度,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有關拾得遺失物(物權編第314-318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物權編第319條)的制度了。這些制度設計的道德或倫理前提是,立法者認為,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民與人民,都應該是好人。好人肯定會拾金不昧,這樣才能弘揚“社會主義風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的指引。如果有些人道德敗壞,拾金而昧的話,便應被法律禁止甚或懲罰。基于此,相關的法律制度設計多是給拾得人課以義務,甚至是完全課以義務而幾乎沒有賦予其些許權利,以保護失主的利益。
民法典也意識到了原物權法中相關制度局限,試圖通過新增物權編第318條,把失主認領期限由原物權法中的半年修改為一年,來增大失主利益的保護。無需說,認領期限的延長當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這種改進僅是治標而不能治本。所謂“本”,就是要回到常人思維上來,通過賦予拾得人利益驅動的方式鼓勵其上交。該制度激勵無非兩種情形,當失主出現時,至少應給予拾得人或發現者就標的物價值本身一定比例的獎勵。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標的物的所有權一般應給予拾得人或發現者。若在特殊地點的拾得物(如公共行政機關或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等)或具備特殊屬性的物(如證明個人身份或個人私密事項的物等),即便不給予其所有權或由專門法律決定所有權歸屬的話,也應該給予拾得人或發現者合理的獎勵或報酬。
我國早有學者指出:“正是道德與法律的分野不清,阻礙了我國遺失物制度的合理構置。”其實,如果立法者能夠仔細學習與思考比較法上的相關制度,認真斟酌與審視我國歷史上的相關法律,原本可以設計出更為合理的制度。在比較法上,有關私人之遺失物、埋藏物、漂流物、沉沒物(品)與隱藏物等,幾乎所有的成文法國家都明確規定了拾得人、發現人基于標的物價值一定比例的報酬請求權:如德國民法典第971條、瑞士民法典第722-724條、日本遺失物法第28條、意大利民法典第929-930條等。幾乎所有的成文法國家都明確規定了在特定條件下,拾得人或發現人可取得或共享該標的物所有權。諸如德國民法典第973條、瑞士民法典第722條、法國民法典第716條、日本民法典第240-241條、意大利民法典第932條等。不考慮我國古代特有“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制度傳統(在此意義上,我國古代通常以刑事規制遺失物等事項),不考慮我國古代“拾遺近盜”的觀念傳統(在此意義上,我國古代對拾得行為多為禁止或否定),僅從唐朝以來相關民事制度的設計上看,也有諸多同現代國外法律相同或相似的內容。在此試舉幾項我國古代法中的相關規定作為例證:
如唐《雜令》規定:“諸官地內得宿藏物者聽收。他人地內得者,與地主中分之。即古器形制異者,悉送官酬其值。”《唐律·雜律》中有:“問曰: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今人地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為分財?答曰:藏在地中,非可預見。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見(現)住、見(現)佃人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與佃住之主中分;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與本主中分,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唐令》有關漂流物歸屬的規定為:“諸公私竹木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著,并積于岸上,明立標榜,于隨近官司申牒。有主識認者,江河,五分賞二分;余水,五分賞一分。限三十日,無主認者,入所得人。”宋朝的法律深受唐律的影響,《宋刑統》有關埋藏物、遺失物、漂流物的規則基本上是采用唐律的規定。
元朝法律對于埋藏物權利歸屬的規定也比較詳細,“今后若有于官地內掘得埋藏之物,于所得物內一半沒官,一半付得物之人;于他人地內得者,依上與地主停分。若租佃官私田宅者,例同業主。如得古器珍寶奇異之物,隨即申官進獻,約量給價。如有詐偽隱匿其物,全追沒官,更行斷罪”,都省準擬。
明朝《大明律·戶律·錢債·得遺失物》對動產埋藏物、遺失物等的權利歸屬等也有詳細規定:“若于官私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并聽收用。若有古器、鐘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違者,杖八十,其物入官。”“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還官,私物招人識認,于內一半給予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識認者,全給。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私物減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給主。”
《清律·戶律》中規定:“凡得遺失物之人,限五日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與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還失物之人,如三十日無人認識者,全給。”
有關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等制度設計的合理思維常態,應是通過給予拾得人好處的方式鼓勵其上交,盡管有些迂回,但這是最終能使失主利益得到保護的最好制度設計。任何制度設計,程序性思維比結論式思維更能實現制度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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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壞人(惡人)思維到常人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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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也有從壞人(惡人)思維到常人思維的進步體現,那就是總則編第168條對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明確采用了常人思維的方式,而沒有采用諸如我國1981年經濟合同法(已失效)第7條第1款第3項或德國法上最初也采用的直接無效的法律后果。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行為直接無效往往是持“壞人思維”的當然結果。因為在立法者眼里,當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與自己為民事法律行為(即自己代理)時,那他一定會損害本人的利益。當代理人同時以兩個本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即雙方代理)時,那他一定會損害其中一個,甚至兩個本人的利益。換句話說,“在自己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可能將被代理人的利益置于其自身意愿之后;在雙方代理的情形下,被代理雙方被假定對立的利益訴求則集于代理人一身”。應該說,在現實生活中也的確不排除這些可能,此亦是持無效或禁止態度立法者的基本觀點,“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能會存在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代理人難免會厚己薄人或者厚此薄彼,此時,法律須做出規范,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最典型的情形就是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德國學界通說認為,之所以禁止自我行為(即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主要意在避免“利益沖突”的風險。“德國民法典第181條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在自己代理場合中保護被代理人免受可能的利益沖突,或于多重代理場合中保護雙方被代理人免受可能的利益沖突,這種利益沖突可能產生于一個代理人需要維護兩方經常處于對立的利益。”此處的“利益沖突”大概跟我國前述立法背景中考量的“厚己薄人或者厚此薄彼”應是同一道理。學者也有類似觀點:“自己代理”本身“就存在著對被代理人不利的因素”;“若法律規定某代理事項可以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除了自己代理中使被代理人純獲利益的情況之外,實際上沒有任何人可以肯定代理人在該代理事項中,實施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不會給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損失,一旦損害了被代理人利益,法律甚至連可能的補救方法都沒有。嚴重點說,法律規定了除外條款,便等于放縱了代理權的濫用。”傳統法律或正是基于類似的價值衡量,往往把自己代理行為和雙方代理行為直接規定為無效。盡管現在仍有學者繼續堅持此類代理行為的無效說,但此種觀點已大不如以前占主流地位。
現在更為人接受的觀點是,無論是國內學理、司法實踐,還是從國外“德國法與歐盟法的發展來看,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的自始無效模式已成明日黃花”,有條件承認此類代理效力的模式更為現代法律所接納。這其中道理并不深奧,只要采用常人思維,便可知悉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未必會對被代理人有害,有時還很有利。如果一刀切地令該類行為無效,有時會增加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尤其是當被代理人同意時,更沒有必要令此類代理行為無效。如有學者指出的:“不能一概將被代理人的意思排除在外,因為被代理人有可能愿意接受代理人的自己代理或者雙方代理行為。”有效抑或無效,真正的判斷者應該是本人,唯有他最關心自己的利益,唯有他知道何種行為效力對自己有利。依據常人思維而把“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下的合同效力交由本人判斷,更為契合代理制度的本質,即一切以被代理人的意志為主要考量,一切服務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保護。這也是總則編第168條采取的立場,亦為當今德國、日本與歐盟、意大利、葡萄牙等大多數國家或國家聯盟所采納。只不過,我國立法者并沒有明確總則編第168條是持當今德國法、日本法等的效力待定立場,還是持歐盟法以及意大利、葡萄牙等民法典中的可撤銷立場,而這兩種立場在我國也各有擁躉。至于是把總則編第168條理解為效力待定抑或可撤銷行為,則取決于對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采取怎樣的法律思維與道德思維。
第一,如果采取應然的法律思維,即堅持保護被代理人利益最大化的話,那么采效力待定無疑是最佳選擇。這是因為,效力待定把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完全交由本人選擇,以保護其利益。該制度設計也是秉持常人思維的結果,即代理人的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行為既可能會侵害本人的利益,也可能不會侵害,但本人受損是常態。因此,常態的制度設計為不鼓勵此種代理行為,本人是否受損交由本人判斷為宜。
第二,如果堅持好人思維,采鼓勵交易取向的話,那么可撤銷比效力待定更利于實現該制度目的。可撤銷效力在某種程度上對本人略為不利,因為法律有對他行使撤銷權的能動性要求:若其不欲使此類代理下的行為發生效力,他必須積極行使撤銷權,否則合同便繼續發生效力。此點跟效力待定中的追認權不同:追認權不行使,合同便不生效力。撤銷權對本人所包含的此種主動性要求,其實質意在促使本人追求行為效率,更多的是經濟效率。采可撤銷在一定程度上是堅持好人(善人)思維的結果,即認為代理人通常不會損害本人,所謂的“利益沖突”僅是異常情況。好人思維下的制度設計理念是:原則上(常態情況下)代理行為有效更有效率。在異常情況下,由本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與否來決定行為效力就好。
基于本人所持常人思維的法律立場,還是傾向于把總則編第168條理解為效力待定更好,即“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下的合同效力由被代理人決定。具體說就是把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理解為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本人可依據民法典總則編第171條關于無權代理的規定予以追認。該理解既契合了采效力待定說的通常解釋,也實現了民法典體系內的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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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常人到好人的制度性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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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包括立法,當然可以采用好人思維。但問題是,法律能否要求一個人成為好人(善人)。實際上,法律即便要求人人為善,人們也難以做到。我們常說,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這意味著法律幾乎不是道德。法律對人的道德要求所能做到的,主要是通過對壞人的禁止性、懲罰性規定來懲戒壞人,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或預防人成為壞人。實現此種目的最嚴格的法律是刑事責任和民法上的責任制度(尤其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一些禁止性條款等亦有此種目的。民法典人格權編第1009條新增的一項有關“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規定,便明確提出了“不得違背倫理道德”的要求,此亦即對“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的回應。在生物技術與人工智能迅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下,該規定值得肯定。它是對人類發展的基本要求:做人與做事(包括醫學、人工智能等科研活動)首先不作惡,才有可能行善。
法律對人的道德倫理要求的積極體現,至多是通過制度設計鼓勵人們去行善而不受損、不擔責。其中的典型制度是民法典中的無因管理以及“好人(見義勇為)條款”(即總則編第183條、第184條)。筆者暫且把見義勇為行為與無因管理的關系予以擱置,只以好人條款為例說明法律確實有引導人們從常人走向好人的內在制度激勵。筆者把總則編第183條概括為“保護他人受損可補償”,把第184條概括為“救助他人致害可免責”。先看全國人大法工委對這兩條立法目的的介紹,以體會設計該制度的立法背景。“總則編規定本條(即第183條)的目的,在于保護見義勇為者,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在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的基礎上,本條補充規定了沒有侵權人時,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的內容。”再來看第184條所欲實現的目的:“匡正社會風氣,化解老人倒地無人敢扶等社會問題,需要強化對見義勇為的救助行為的鼓勵和保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正能量”,要“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兩個條款立法目的完全相同,此亦統稱之為“好人(見義勇為)條款”的理由。
“保護他人受損可補償”條款(第183條)鼓勵人們積極為見義勇為行為而不必擔心自己受到損失,因為該條賦予了見義勇為者受損時具有適當補償的請求權。此處需注意適當補償的應然理解。“適當補償”并非意味著見義勇為者不能獲得全額補償,而是強調“補償”不能給受益人施加過重負擔,從而以“適當”予以限制。如果受益人有能力,并不反對見義勇為者予以全部補償。如果受益人愿意,給予見義勇為者額外獎勵也會予以支持。如果說,見義勇為行為跟無因管理有區別的話,大概就在此處,這也算是對“義”與“勇”的一種鼓勵!唯有如此理解,才符合鼓勵、倡導人們見義勇為之本意。
“救助他人致害可免責”(第184條)鼓勵人們積極為見義勇為行為而不必擔心造成受助人損害,因為該條明確規定了見義勇為者致害時可對此免責。此處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中“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然理解。“不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意在不能責令救助者承擔沒有法律依據的責任,但并不意味著救助者可以免除具有法律依據的責任。如果救助者因重大過失(甚至故意)構成侵權的,仍需依法承擔特定侵權責任。唯有如此理解,才能既符合法律鼓勵、倡導人們見義勇為之本意,又能兼顧不能無端給被救助者造成不必要損害的法律限制。
可見,第183條是以賦予見義勇為者“適當補償請求權”的積極方式從正面鼓勵其為見義勇為行為,而第184條是以免除見義勇為者“民事責任”的消極方式從側面打消其為見義勇為行為時的疑慮。兩者相輔相成,共同致力于倡導或重塑見義勇為的良好社會正氣。盡量打消因“彭宇案”“小悅悅事件”等在社會上造成的不良風氣。讀者也許已能體會到,無論法律如何努力鼓勵人們向善,它所能做的也僅是盡力讓做好事者不受損,或不受大的損害。但它并不能直接要求人們完全無私,甚至受委屈,迫使人們去做“雷鋒”等崇高之人。在此意義上,所謂的“好人條款”也是站在常人視角而設立。盡管直接實現人之為善的倫理價值不為法律所重點關注,但鼓勵人們向善也是法律不可或缺的內在價值。“好人條款”因此也多為學者所肯定。
二、民法典中的法律思維體現
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于它有自己特有的思維模式與理念,那就是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以民法典為代表的立法活動也應如此。但問題是,什么是法律思維?什么是法治理念?在立法中如何堅持應有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鑒于本文并不打算討論形而上的學理與概念,那就以民法典中的具體制度為例予以說明與展示相關的法律思維與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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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純粹法律思維的肯定性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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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護環境生態的相關理念與制度
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點或重大特色就是把環境與生態保護的理念(學界習慣上稱之為“綠色原則”或“綠色理念”)全面融入了法典,甚至可以說融入了法典的方方面面。總則編第9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賦予了“保護生態環境”以民法基本原則的地位。物權編第346條有“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合同編第509條第3款有“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規定。侵權責任編則用整個第七章規定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諸多學者還針對性研究了“綠色理念”如何融入具體的民法制度。
若堅持純粹的法律思維,民法典有關“綠色原則”“綠色制度”的具體規范設計,及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及具體效果等問題,或許均有值得深入討論的空間。基于純粹的法律思維,民法主要是調整特定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主體要特定,權利義務內容要具體,客體要確定。但這些要求對于環境與生態來說,往往都難以把握。某個主體(含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對環境生態的破壞,其受害的主體范圍往往也難以確定。基于環境生態破壞的具體受害人,往往也難以找到破壞環境生態的具體加害人,因為此類加害人通常并非一個,而是多個。基于環境生態破壞所產生的內部權利義務關系,往往亦繁雜且邊界模糊。對于加害人與受害人皆確定的環境污染等案件,當然可依據民法典予以解決。但是,當加害人與受害人一方或雙方都不確定時,適用一般民事制度通常難以解決,只能借助于環境公益訴訟,但此類訴訟已經超出民事侵權調整的領域;而對于“生態破壞責任”來說,則更應細化規定。民法典對“綠色原則”與“綠色理念”的貫徹,不會也不應影響民法的基本制度與理念邏輯,“綠色原則”與“綠色理念”更多地應體現在對民事主體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限制中,其適用亦應納入相關民法制度的具體構成要件之中。對于不能納入民法規范調整的制度,即便放入民法典也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強調“綠色理念”并沒有錯,但要避免引起不應有的法律體系的模糊與混亂。
對“綠色原則、制度、理念”進入民法典的具體適用及實際價值、對民法典與其他部門法的相關制度如何銜接與協調等,或許還有疑問,但對于“綠色理念”的宣示性價值卻幾乎沒有疑義。覆蓋全國的霧霾,讓飽受其苦的人們深刻意識到良好生態與環境的無比重要。我們常常說,一切制度的核心目的都是為了實現人的自由與尊嚴。但這須有一個前提,即人要首先是活著,然后才能自由與尊嚴地活著。當嚴重的霧霾輕者讓人不健康,重者會縮短壽命或直接讓人喪命時,法律不可能對此無動于衷。否則,那絕不是好法律。在此意義上,把綠色原則、綠色理念以及具體的綠色制度納入民法典,哪怕僅在法律上宣示,亦均有積極價值。一言以蔽之,保護環境生態的觀念與理念,無論如何強調都不為過。
2.加害人不明之拋擲物品致害的法律后果問題
無論在民法典制定前還是制定過程中,這都是一個在民法領域引起激烈爭論的話題。相信在民法典的適用中,仍會因此而爭論,因為該問題并未最終解決。若依據純粹的法律思維邏輯,該問題本不應由法律來解決。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到底應該如何評價?在純粹法律思維意義上,對該規定的大多批判意見或質疑無疑都是成立的。問題是,不明加害人的補償義務是否就應絕對刪除?可以,但有一個前提,即社會上已經有了對此類受害主體的救濟途徑:無論是社會保障、商業保險、專門救濟基金、責任險,等等。在沒有確定的相關救濟途徑之前,該制度便仍有存在的合理性,無論批評意見多么強烈。理由如下:
(1)此類案件在我國現實生活中頻繁發生,大量案例(參看本部分引用案例便已足夠)以及學者激烈的討論已經充分揭示,這是一個不爭事實。
(2)由于當下社會缺乏相關救濟途徑,大多爭議因此走向法院,走到法官面前,這也是一個不爭事實。
(3)如果沒有侵權責任編第1254條(原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相關規定,而采用反對該條款存在的多數意見,即駁回受害人的訴請,便在實質上采取了任由受害人自擔風險(即自認倒霉)的結果。但受害人是否自認倒霉,那還是另一個問題。
(4)事實是,受害人并不會自認倒霉,此類案件大多走向法院已證明此點。他也本不該自認倒霉,當空中落下的是煙灰缸、菜墩、菜板、水泥塊、磚頭、糞便、橡膠錘、玻璃、裝修廢料時,顯然其中多是有人投擲,而非意外事故,更不是諸如天降隕石傷人的飛來橫禍。若被隕石所傷,受害人相對容易自認倒霉。但若掉下的是煙灰缸、菜板、磚頭等物體時,受害人肯定難以接受自認倒霉。
(5)若受害人不自認倒霉,假設法院又判決他必須倒霉的后果會是怎樣?敬請大家設身處地地想想!最少的不明加害人是兩人或兩戶,實踐中也不乏被法院確定為兩人或三戶等少數不明加害人的案例。在“劉某某等與張某某等生命權糾紛案”中,原告張某某的妻子董女士(也是其他三位原告的母親)被從劉某某家三層樓里“拋擲”的“半塊紅磚砸中頭部,致其當場死亡”,法院確定還有兩家租戶(即王某某和鄒某某)的孩子也有加害可能,最終判決三戶可能的加害人分擔了死亡賠償金。試想,如果法院作出駁回起訴的裁決,這位死者的丈夫及三位子女跟其這三戶可能的加害人(尤其是房屋所有人劉某某一家)會發生怎樣的結果?他們會自認倒霉嗎?設身處于原告的境況想一想,他會接受駁回起訴的結果嗎?最少的不明加害人僅兩人,“郭某某與景某某等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便是實例。如果不明加害人為兩人,受害人受害后果又比較嚴重(如類似案件中致孩子死亡、殘疾等),而判決結果為因加害人不明,駁回訴請。可以想象的后果會怎樣?試請設身于受害孩子父親或母親的處境體味,該判決結果怎樣?如果他(或他們)不能接受,會對兩名不明加害人采取怎樣的行動?再請體味“被從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中頭部并受傷致殘”的出生“僅46天的何某”父母的心情,他們能否輕易接受這是其霉運?大概現實生活中的多數人不會認為受害人該自認倒霉,受害人本人更不會自認倒霉,畢竟存在真正的肇事人。尤其是當最大可能的加害人為兩人、三人等少數人,而受害人的損害又是難以承受之重(如父母或孩子被砸死或重傷)時,誰敢保證被法院駁回訴請的受害人不會引發新的悲劇?!
(6)如果真的出現了新的悲劇,如果類似的悲劇頻頻出現,請問這是持純粹的法律思維者愿意看到的結果嗎?不會,每一個人都不愿看到

商業保理是什么

1、商業保理指供應商將基于其與采購商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風險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的貿易融資工具。

2、商業保理的本質是供貨商基于商業交易,將核心企業(即采購商)的信用轉為自身信用,實現應收賬款融資。

擴展資料

保理業務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合同法》和《物權法》。《合同法》規定了上述所說的債權轉讓確權的問題、限制轉讓以及債務人抗辯權等。《物權法》則是對應收賬款做了定義,保理業務在規定的應收賬款范圍內開展業務。

此外,需要關注的是《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加入了保理合同章,主要原因是保理商在發生保理業務糾紛時,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沒有案由的問題,只能以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立案。此后,《民法典合同編》頒布后,就可以直接以保理合同糾紛進行立案。

并且要求債權債務人虛構的應收賬款進行轉讓,保理商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開展保理業務,到期債務人不能因為應收賬款不存在對保理商進行抗辯,拒絕付款。加入此條款也是因為保理業務案件大部分都是因為偽造貿易背景造成的,通過立法減少保理商業務風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商業保理

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理合同是我國民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類合同,一般是在買賣合同的基礎上由債權人與保理商簽訂。那么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雙合同構造:保理合同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1、基礎合同(通常為買賣合同):(應收賬款)債權人與債務人      2、保理合同:債權人與保理商      (二)保理合同為要式書面合同(民法典第762條第二款)。保理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保理商。      (三)保理合同的實質:      1、保理人為債權人提供保理融資款(也稱“應收賬款轉讓預付款”或“貸款”)或應收賬款管理或催收或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      2、作為保理融資對價,債權人將基于基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保理商,以債務人對保理商負擔到期清償債務的方式,作為保理商保理融資本息、服務費、行權費用等債權獲得清償的“第一還款來源”。

二、保理合同是什么意思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三、保理合同的訂立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條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      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二)保理合同的職責有哪些      保理商可以身兼數種職責,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保證。      1、提供資金融通。      保理商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一定資金,并從債權人處受讓應收賬款債權,這對原債權人而言,是一種資金融通,讓原債權人提前獲得了資金。      2、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      應收賬款管理,典型的,如,應收賬款的對賬,制作統計報表、打印賬單等。      應收賬款催收,典型的,如,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后,債務人未依約定清償債務的,保理商向債務人催促付款。      3、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保證。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保理合同的特征有哪些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可知,保理合同是將現有、將有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通過催收、融通等手段保證賬款到賬。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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