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p>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而與其訂立合同。“表見”有“表面上所顯示”的含義。
表見代理在實質上屬于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不發生效力的例外情況,在這個意義上,表見代理,又可稱為“表見代理權”。法律承認表見代理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一、表見代理的類型
1、由代理權限制所生的表見代理
由代理權限制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代理權的限制而使第三人非因過失不知所為的代理行為。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須代理人就權限外的事項,以本人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2)須代理人有某種代理權;(3)須代理的相對人為善意并無過失。首先,相對人須為善意,即須相對人相信代理人的行為為代理權限內的行為,且相對人的善意與相信代理人就其他事項亦有代理權之間有因果關系。如在被代理人授權權限不明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代理行為。但是,如偽造或盜用關于其他事項的本人委托狀,并將其提示于第三人,從而使第三人就該事項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其次,相對人須并無過失,即雖以善意管理人的注意,而仍可相信其為代理權限內的行為。相對人有無過失,在積極代理中,以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為相對人所了解或到達相對人時為準。在消極代理中,以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為代理人所了解或達到代理人時為準;(4)須相對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對于其所為的代理行為有代理權的正當理由。
2、由授權表示所生的表見代理
由授權表示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本人表示以代理權授予他人,或者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為不反對表示的情形。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須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2)須本人以其行為表示授予行為人以代理權。此種表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作為的方式,如本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以他人,但事實上并未授權;將可以證明代理權的文件或印鑒交予他人等。不作為的方式,即《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的情形;(3)須第三人在行為時善意且無過失;(4)須為意定代理。
3、因代理權的撤回或消滅所生的表見代理
因代理權的撤回或消滅所生的表見代理,是指代理權撤回或消滅后,代理人為代理行為,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道的情形。這種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1)須代理人曾有代理權,而其后喪失授權;(2)須代理人就已喪失代理權內的事項,以本人的名義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3)須相對人在行為時善意且無過失。所謂善意,即不知代理人代理權有消滅,而且相對人的善意應與代理人曾有代理權之間有因果關系。所謂無過失,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尚不知代理權消滅的事實;(4)須具有足以使第三人信其代理權仍然存續的假象。如代理權撤回或消滅后,被代理人未采取防止原代理人繼續為代理行為所必要的措施(如收回代理證書、公告聲明代理權的終止,通過他所知道的相對人等),致使相對人不知其代理權已撤回或消滅而繼續依賴原代理授權,從而與原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等。
二、構成表見代理的條件
在訂立合同中,表見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備如下條件:其一,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在此認識基礎上與之訂立合同。第二,相對人必須是善意且無過失的。即相對人不知道代訂合同人沒有相應的代理權,相對人明知代訂人為無權代理人仍與其訂立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其三,無權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的合同,應具備合同有效的一般條件。
三、表見代理的后果歸屬
表見代理的后果應歸本人承受,其內容是對于善意且無過失的第三人履行代理行為所生的義務和享有代理行為所生的權利。當然,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蒙受損失的,他可根據無權代理人過錯的大小請求其補救或追償。此外,相對人既可主張*義無權代理,向無權代理人追究責任;也可以主張成立表見代理,向被代理人追究責任。但二者只能選擇其一,不得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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