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抵押、流質、流押條款一文搞懂!
什么是質押?
先說說什么是質押。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 (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流質、流押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債務期限屆滿前如債務人到期未足額清償債務,則擔保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屬于擔保物權人的合同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為了確保公平正義與等價有償原則,我國對流質、流押條款持禁止態度。《民法典》規定擔保物權人雖無法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但可以拍賣、變賣擔保物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流質條款是指轉移抵押物所有權的預先約定。
流質條款是一種擔保條款,但與普通擔保不同的是,質權人和出質人會在合同中對轉移質物的所有權作出預先約定,即質權人和出質人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質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如果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未獲清償,則此時抵押人或出質人可與抵押權人或質權人協商以抵押物或質物折價取得相應所有權。
這種情形不屬于法律禁止的流押條款或者流質條款。實際上“流質條款”僅指的質押層面的合同,針對的是質押物。嚴格上,從擔保類別區分為抵押和質押,“流質條款類”的合同,包括流抵押合同和流質押合同(流質合同)。
流質條款無效的原因:
1、為了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在很多情況下,債務人為經濟上的困難所迫,會自己提供或者請求第三人提供高價值的抵押財產擔保何時何地較小的債權,而債權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禁止流質抵押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抵押人的利益,但更重要的是體現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為了更好地保護抵押人的正當權益
如果債權人以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債務人訂立流質契約,或者債務人基于對抵押財產的重大誤解而訂立顯失公平的流質契約,債務人雖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認定抵押合同無效或者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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