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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有哪些行使方式,如何進行處罰?(合同詐騙罪是如何處罰的)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05 21:07:42

合同詐騙罪則如何處罰

合同詐騙罪則如何處罰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處罰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金融詐騙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個犯罪類別。在金融領域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金等,或者進行非法集資詐騙、金融票據詐騙和信用證、信用卡詐騙,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的總稱。 以下是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相關處罰。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處罰:

中國《刑法》第192條規定,【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將處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將處與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界限

金融詐騙罪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法定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進行集資、貸款、金融票據、金融憑證、信用卡保險、有價證券詐騙,數額較大或者進行信用證詐騙的行為。金融詐騙罪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

金融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存在一些共同點:

(1)主觀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二者在客觀方面,都采用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

(3)從刑事責任方面看,兩者都分三個不同檔次,規定輕重嚴厲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異:

(1)從客觀方面來說:合同詐騙罪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采用欺騙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金融詐騙罪則是在金融活動中,采用欺騙方法騙取金融機構或他人的財物或數額較大的財物;

(2)客體不同,合同詐騙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金融詐騙罪則侵犯了私有財產所有權和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擾亂了金融秩序。

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防治對策:

1.建立健全金融法規,強化嚴格執法。

遏制金融詐騙犯罪最有效的防治對策,就是加強金融立法,實現金融行業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將整個金融系統工作納入法制軌道。為此,必須作好以下兩項工作:一是要加強金融行政立法。在這方面,中國自1995年以來,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證券法》、《信用卡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通過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的制定,使金融立法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根據金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還必須制定一些規章制度、業務管理的方法和金融崗位責任制等行政法規;二是嚴格執法,對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堅決依法查處,該從嚴的從嚴,該從輕的從輕,絕不能寬容手軟。

2.強化監督機制,加強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的監督和制約。

在這方面,必須加強以下監督:一是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從實際情況來看,上述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主要是監督機構的權力還比較弱。要想充分發揮對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作用,一個重要措施,就是要加強金融系統監察、審計部門的權力,提高其地位,從體制上保證其獨立行使監察和審計的權力,不受金融系統領導的干擾;二是加強群眾監督。在中國,人民享有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實行監督的權力。要加強群眾的監督作用,就必須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對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為不法分子實施金融詐騙而收受賄賂予以檢舉、揭發;三是要強化新聞監督。新聞部門擁有電視、廣播、報紙、書刊等多種傳播媒體和廣泛的新聞傳播權。由于新聞的廣泛性、敏感性、及時性和犀利的戰斗性,決定了輿論監督對于金融詐騙犯罪強有力的震懾和制約作用。它通過報紙抓住典型的金融詐騙案件,真實、客觀、及時地予以報道,公開揭露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以形成強大的輿論監督。

3.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強化金融管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的發展,必須進一步健全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金融管理體制。各級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管理,就必須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制定一些基本的規章制度,并強化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要強化金融管理,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必須嚴格執行印章、密押、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制度,防止偷蓋和偽造;二是必須嚴格執行儲蓄業務的管理制度,強化結算交換環節;

三是必須嚴格執行貸款審批制度,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防止以貸謀私;

四是必須嚴格執行對帳制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犯罪;

五是必須嚴格執行雙人臨柜、雙人管庫等各項崗位相互制約制度;

六是必須嚴格執行交叉復換、雙線換算制度,實行相互制約的內部監督制度,防止一人獨攬。

在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同時,還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遵守規章制度的教育,真正做到以教育和預防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懲罰手段。

4.加強對金融票據的審查,提高識別金融票據的能力。

金融票據是可流通轉讓的信用支付工具。對金融票據必須認真審查、核對,才能避免受騙,使國家財產不受損失。

5.加強技術預防。

金融詐騙是一種智能型的犯罪,運用高科技手段犯罪已成為金融詐騙犯罪的發展趨勢。因此,為適應同金融詐騙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就應積極推廣使用技術設備和技術預防措施,才能有效地辨偽防騙。在這方面,必須作好以下預防工作:

一是要加強計算機犯罪的技術防范。當今有些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如有的犯罪分子利用電子計算機竊取客戶的存款,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竊取信息,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二是金融機構必須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加強防范。如設立開機運作密碼及更換密碼措施,開發高難度的防偽標志項目;

三是應在存單中的姓名、帳號、金額等部位添加類似銀行匯票的抗涂改功能,使犯罪分子一旦涂改,存單立刻顯示作廢二字,這對預防金融詐騙犯罪是極為有利的。

6.預防金融詐騙這類犯罪,必須要綜合治理。

金融系統的綜合治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社會系統工程,直接關系到中國金融事業的健康發展,統一領導,充分動員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實行公安、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和群眾工作相結合,各司其職,通力合作,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道德、教育等各種手段,進行全社會、全方位的綜合治理,提高整個社會的防范機制,堵塞一切可供金融詐騙犯罪分子利用的所有渠道和空隙。只有這樣,才能在全社會建立一個多層次的預防金融詐騙犯罪系統,從根本上預防、減少金融詐騙犯罪的發生。

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一、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為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或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

三、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

(一)與民事欺詐行為的界限

本罪也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

民事欺詐是為了用于經營,借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為欺詐行為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通過實施欺詐行為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

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通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為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為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財物的數額不同

4、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

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為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5、欺詐的法律后果不同

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為的后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行為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后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6、欺詐適用法律不同

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為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范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財物為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范調整。

(二)與詐騙罪的區別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于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于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三)合同詐騙罪的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的認定。無論是正式的書面合同,還是簡易的口頭合同,都是合同法所承認和保護的合同,而且隨著科技和經濟生活的發展,新的合同形式將不斷出現,合同法因而出于前瞻性的考慮,規定了“其他形式”合同的彈性條款。在經濟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口頭合同,口頭合同也經常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行詐騙。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只是形式不同,但都是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與利用書面合同在所侵犯的客體方面并無本質區別,而且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并未排除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的情形。因此,只要利用口頭合同進行詐騙,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他人財產權,完全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法目的也即保護的客體主要在于維護正常的市場合同秩序,而以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為宗旨的現行合同法基本涵蓋了絕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其對于各種民商事合同的規定應作為刑事法中認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關概念的參考。因此,刑法中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形式也不應有過多限制,只要是體現了一定的市場秩序的合同,無論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均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而且刑法本身也并無“書面合同”的明確限制。當然,從刑事訴訟角度考慮,不同形式的合同,在刑事訴訟中具有舉證難易程度的差異,但是,不能以便利訴訟為借口否認口頭合同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中之合同。司法實踐中,只要有證據證實一定形式的合同存在,那么就應滿足合同詐騙罪所要求的合同要件。

(五)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

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在一般情況下界限是清楚的,但在假冒專利罪的行為表現中,存在“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所涉及的技術誤認是他人的專利技術”的情況,如果是因為這種行為而構成假冒專利罪,則有可能和合同詐騙罪產生想象競合關系,因為這種行為涉及在合同中使用虛假內容,可能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判斷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目的是否在于通過合同騙取他人財物,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否成為合同詐騙的手段。如果行為人僅在簽訂的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但并沒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后來也按照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的則只成立假冒專利罪。即使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產生了糾紛,也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通過合同進行詐騙話動,同時以合同中假冒他人專利為手段的,則成立假冒專利罪與合同詐騙罪兩罪,它們之間是想象競合關系,應當擇一重罪處斷。

(六)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都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具備詐騙的本質特征,但在侵害的客體和具體的行為方式上有區別。從犯罪客體看,三罪都侵害了他人財產所有權,但合同詐騙罪還侵害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從客觀要件看,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客觀上都表現為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對方當事人上當受騙,信以為真,“自愿”地交出財物。但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履行合同為欺騙手段,將他人預付款、貨物、貨款或擔保財產等財物非法占有;而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則是行為人以使用虛假的金融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作為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假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會導致三罪在行為方式上互有交叉,按照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對“以虛假的票據或銀行結算憑證支付合同價款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這一個危害行為只應依據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給予一個刑法評價。這種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同時觸犯了數個刑法規范,形式上符合數個不同的犯罪構成的情形屬于理論上的法條競合。所以從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關系看,存在交叉競合關系,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原則。從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來看,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法定刑重于合同詐騙罪,因此,當出現交叉競合時應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罪處罰。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人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作合同擔保而進行詐騙,由于《刑法》第224條第(2)項明確規定其屬于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形式,不符合票據詐騙罪中以虛假票據進行結算的方式直接騙取受害人的財物的行為特征,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擾亂社會秩序如何處罰

法律主觀:

我國對于合同詐騙罪的相關處罰規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客觀: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侵犯了他人財產權,擾亂了市場秩序,而且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因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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