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為什么?
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三類,也就是:1、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2、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3、無權處分行為。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主要有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二、效力待定合同怎樣才能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nbsp;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 所以《合同法》在制訂的過程中,充分考慮到如經相關權利的追認便具備了合同有效的條件,亦即解了“不合法”的問題,從而認定其為有效。這樣既不損害國家、社會及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了當事人或相關權利人的意愿,應當該是符合客觀事實要求的,也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不確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合同。導致合同效力待定的原因主要是合同簽訂時沒有完全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對合同效力進行審查,如果簽訂合同時沒有完全滿足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效力將待定。此時,當事人如果想讓合同生效,就要及時進行追認。否則如果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將會給當事人造成不利的影響。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什么類型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有什么類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人簽定的合同。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要如何處理
對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式,無外乎有兩種。一是經過追認使其變成確定有效的合同,二是通過撤銷的意思表示使其變成確定不生效的合同。
1、追認,合同生效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
所謂追認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無需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應當為合同的相對人所了解才能產生效力。
2、撤銷,合同不生效
這里的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但是相對人撤銷這類合同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作出的,對于法定代理人已經追認的合同相對人不得撤銷。
(2)只有善意的相對人才可以作出撤銷合同的行為。
(3)相對人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時,應當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構成對此類合同的撤銷。
法定的三類合同分別是由于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于權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了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因此,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通則中,這類主體所為行為被列為無效民事行為,民法典對此作了補正,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關于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于行為完成后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于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于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于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四、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以自己名義擅自處分他人財產。依民法典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取決于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是否取得處分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賦予有關民事主體以追認權、拒絕權,賦予相對人以催告權、撤銷權。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種特殊效力的合同,這種合同雖然成立,但是需要他人行使追認權后才能夠使合同生效或者歸于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在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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