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做擔保將承擔什么后果
給別人做擔保將承擔的后果如下:
1、永久擔保人的風險。如借款人不還款,擔保人是要負上還款責任的;
2、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風險。在正常情況下,借款人自己還款,擔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貸款額及月供款,一般也會顯示在擔保人的信用紀錄內。擔保人自己需要申請任何貸款時,他所擔保的債項會被視作是他自己的債項,通常貸款機構會其計算在欠債內,因而有可能影響擔保人的貸款額;
3、擔保人自愿對負債進行擔保,承擔責任的風險。應承作為擔保人時,貸款機構多會要求擔保人到律師樓或公證人處簽一份獨立法律咨詢文件,簡稱ILA。簽署這份文件時,擔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個律師樓簽名,必須要另外找一位律師簽署作證,證明已經將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清楚解釋給擔保人知道,而擔保人也明白要對負債作個人承擔,并且是自愿作為擔保人,并沒有受到任何壓力。
擔保人的資格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周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當貸款人沒有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就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擔保責任有下列兩種:
1、一般保證責任。就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已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他人作擔保需要承擔的后果有: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一般擔保責任,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擔保人提供的是連帶責任保證,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擔責,也可以請求擔保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給別人擔保貸款被起訴了怎么辦
幫朋友擔保借款被起訴的,應當由擔保人還款。如果擔保人不還款的,那么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凍結擔保人的財產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給別人擔保貸款被起訴的,應當先明確是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一般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如果主合同的糾紛沒有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的財產被強制執行之前,保證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銀行借款擔保人被執行了,我該怎么辦首先,要弄清楚和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時,有沒有約定保證方式,如果有“如果對方不能還款的,本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則為一般保證;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因未約定保證期限,推定保證期限自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6個月內。如果是一般保證,是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保證期間6個月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責任免除。如果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此后,債權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應該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的先訴抗辯權。第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欠款規定的權利的。所以,如果擔保的方式是一般擔保的話,債務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蹤,致使債權人要求他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就要承擔保證責任了。如果未約定保證方式,則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也就是你,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在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債權人未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免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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