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指的是什么
陰陽合同指的是什么一、陰陽合同指的是什么
1、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在一次交易中同時簽訂兩份不同的合同。兩份合同中的一份具有虛假性,另一份為真實意思表示。“陰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陰陽合同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陰陽合同的解釋
1、陰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于招標投標頒行之后。“陽合同”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的合同。與之相反,“陰合同”是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的合同;
2、陰陽合同廣義通俗的解釋即陽合同為合法備案登記的合同,陰合同則為不合法未備案登記的合同。陰陽合同的概念已延伸到各大領域,主要有招標投標、建筑工程和房屋買賣;
3、陰陽合同一般因為“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因不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不發生效力,而“陰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而認定為有效合同,“陰合同”只要內容合法,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然而,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因此,對陰陽合同要慎之又慎。
什么是陰陽合同
1.陰陽合同廣義通俗的解釋,即陽合同為合法備案登記的合同,陰合同則為不合法未備案登記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因此陰陽合同如果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一律無效。對當事人雙方無約束力。
3.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內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實質上是一種違法違規的合同,損害國家與集體的利益。
2018年6月3日,針對網上反映有關影視從業人員簽訂“陰陽合同”中的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已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10月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以及江蘇省稅務局獲悉,2018年6月初,群眾舉報范冰冰“陰陽合同”涉稅問題后,國家稅務總局高度重視,即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陰陽合同是怎樣體現的
法律分析:1、陰陽合同的特點:
陰陽合同 (又稱黑白合同)并非法律術語,其概念主要明確于《招標投標法》頒行之后。
“陽合同”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點為: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該合同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形式合法。
“陰合同”是雙方為規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經過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其與“陽合同”相對比,主要特點為: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進行備案或變更登記。
2、我國法律對陰陽合同糾紛的相關規定: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明確規定,以備案中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這為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糾紛統一了法律尺度。
但《招標投標法》適用于合同訂立過程,對合同履行過程不產生約束力,而“陰陽合同”多出現于合同訂立階段,該司法解釋也并沒有直接否認“陰合同”的效力,故又不能以是否辦理備案手續作為判定合同效力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沒有排除和限制《民法典》賦予當事人依法變更合同的權利。中標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合同約定的價款、質量和工期等內容變更,這是當事人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據此應按照變更后的履行。
(二)二手房買賣出現的陰陽合同:
在實踐中,“陰陽合同”大量出現。如在二手房交易中,“陰合同”顯示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而“陽合同”則根據使用需要有所不同;
陰陽合同在二手房交易中常出現的形式:
一種是虛高的房價合同交給銀行,以申請更多按揭貸款;另一種是填低房價的合同交給房地產交易中心過戶,以便少交稅。實際交易中,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向有關部門登記時用一張合同,通過少報價格或少報面積的方式,降低買賣合同標的,報低價格少納稅,稱為“陽合同”;賣家與買家另簽一份合同,作為實際支付交易金額的合約并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
“陰陽合同”不僅使國家稅收蒙受損失,而且動搖社會對誠信經營、履約和納稅的信心,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實踐中,鑒于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稅收管理規定,有關部門查實后,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犯罪。 同時,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后,雖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僥幸蒙混過關,但由于這類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經登記、很不規范、約定不明甚至只是口頭約定等情況,履行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矛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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