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通知債務人能不能轉讓債權給別人
債權人不通知債務人,是不能轉讓債權給別人的。
即使轉讓,對債務人來說也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
生效力。
一般情況下可以轉讓?!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人轉讓權利不經債務人同意可以嗎?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的規 定,除法定情形外,債權人可以把合同的 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讓與他人。轉讓債權, 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無須債務人同 意?!逗贤ā返谄呤艞l債權人可 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 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 讓;(三)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第一款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第一,要看合同中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約定了,無論轉讓債權還是債務,都需要經過對方同意(往往是書面),那么肯定是約定優先。并且這種條款很常見 第二,如果合同沒有約定,那么按照合同法來,就是只需要通知,而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考慮到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權利轉讓的問題上確立了權利轉讓只需通知債務人的原則。根據本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轉讓行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這樣規定一方面尊重了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同時將權利轉讓生效的決定權交給債權人行使,也符合其權利本身的屬性,有利于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債務人接到債權人權利轉讓的通知后,權利轉讓就生效,隨之會引起合同權利和義務關系的一系列變化。原債權人被新的債權人替代或者新債權人的加人使原債權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債權。因此,債權人一旦發出轉讓權利的通知,就意味著合同的權利已歸受讓人所有或者和受讓人分享,債權人不得再對轉讓的權利進行處置,因此,原債權人無權撤銷轉讓權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讓人同意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撤銷其轉讓權利的通知。
借條可以轉讓。 借條是在借款合同關系中的一個債權憑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持有借條的債權人可以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也就是所說的將借條轉讓給第三人。但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未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另外,如果借款雙方當事人約定該債權不得轉讓的,則債權人不得將借條轉讓給第三人。 《合同法》 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所以只要通知債務人,不需要債務人同意。
債權的轉讓可以讓債務人知道,債務的轉讓必須讓債權人知道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自收到債權轉讓通知之日起,按照通知向債權受讓人履行清償義務,并有權就其享有的合同抗辯權向受讓人主張抗辯。如果債權讓與不通知債務人的,債務人無義務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清償義務。
相對債權轉讓而言,債務承擔——即債務轉讓的,債務人必須將債務轉讓的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或不同意債務轉讓,也可以主張債務履行擔保,以確保自己債權到期得以實現。
債權轉讓可以不必讓債務人知道,債務的轉讓必須讓債權人知道并同意
通知債務人即可!
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
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應通知債務人:
1.通知的效力
在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的效力問題上,明確采取了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如果債權人未通知債務人,債務人仍可以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并可以此作為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反之,一旦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也不構成不向受讓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抗辯,債務人仍應向受讓人履行義務。債權轉讓一旦通知債務人,債權即移轉于受讓人,即其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2.通知的主體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有人認為,《合同法》沒有規定只有債權人才能成為通知主體,這不是由于法律條文不夠嚴謹,而是沒有規定必須由債權人進行通知的必要。基于這樣的理解,他們認為,受讓第三人也可以對債務人出具債權轉讓的通知,并且同樣可以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本意。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睙o論從文意上理解,還是從語法上分析,該款規定的應當“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當系債權人。如果再結合該條第2款關于“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的規定來理解,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系債權人,就更加顯而易見了。
3.通知的方式
(1)通知的形式最好是書面形式
債權轉讓的通知應當采用何種方式,我國合同法并未做出規定,不同國家對此問題的態度也不盡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寬嚴不一。如美國合同法規定,轉讓合同權利的通知,既可采取書面形式也可采取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明確規定某些合同債權的轉移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雖無明確限定,但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明)、書面方式及其他能夠用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任何方式來履行通知義務。為了避免糾紛的發生,一般倡導書面形式。
(2)通知送達的方式
第一,不宜采用郵寄送達通知方式。因為郵寄送達,即使有回執證明,但回執僅能證明收件人曾經收到過發件人的郵件,并不能證明送達郵件中的具體內容,更有甚者,有的債務人更是惡意拒簽郵件,所以很難達到送達的目的
第二,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達方式。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似有不同主張,該規定第6條第1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通知義務。”該規定,是為了保護國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項應急措施,正如該司法解釋第12條所稱,“本規定僅適用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適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告知相關內容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及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力,其他主體不享有該項權力。
第三,最佳方式是公證送達。雖然書面送達并取得回執是最好的送達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債務人拒絕簽收,送達人也無法證明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可以通過公證機關送達的方式,如果債務人拒絕簽收債權轉讓通知,公證機關可以留置并在公證書上記錄送達情況,人民法院會認可該送達的效力。
第四,應當認定在有債權轉讓協議情況下訴訟通知方式的有效性。訴訟通知的方式在實踐中一般是債權受讓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債權轉讓人確實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第二種情況是債權轉讓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但是沒有取得書面的證據,債務人據以進行抗辯。所以,在訴訟中債權受讓人主張訴訟中的送達也是債權轉讓通知。
4.通知的時間
關于轉讓通知時間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債權轉讓的同時通知債務人的情況最為常見,自然沒有問題。但是債權轉讓前所為的擬轉讓通知是否有效是有爭議的。有學者認為債權轉讓前所謂的通知是無效的,因為如果承認債權轉讓前通知的效力,債務人在接到通知之后卻不知道該債權最終是否真的被轉讓,何時將被轉讓?這對債務人極為不利。
債權轉讓前的通知確實給債務人履行債務帶來了不確定性,因為通知后債權可能轉讓也可能轉讓不成功,但是對于債務人并沒有其他的任何損害或者加大履行難度,所以對該問題債務人可以在接到債權擬轉讓通知后一個合理的期限內向債權受讓人履行債務,但是必須以債權受讓人持有債權轉讓協議為準,在有債權轉讓協議的情況下如果履行后原債權人提起異議的,債務人可以就收到的債權轉讓通知及債權轉讓協議進行抗辯,如果造成損失的,由債權轉讓人自己承擔。如果債務人接到的僅僅是債權轉讓通知,轉讓人沒有告訴是擬轉讓的,應該視同為轉讓成立有效。
5.無需通知的例外
債權讓與通知原則還存在一些例外情況,例如證券化債權讓與人不以通知債務人作為其對債務人的生效要件。例如無記名債券,如火車票、電影票等,則僅以債券的交付而移轉債權,均無須通知債務人。票據債務人負有按照票據上載明的權利絕對履行的義務,而不以未收到讓與通知為由拒絕履行。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币虼耍瑐鶛噢D讓應當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嗎,通知的方式有哪些?
一、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2643837債務人嗎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眱煞N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备V輦鶛鄠鶆章蓭燑c評:結合案例更好的解決自身遇到的債權債務法律糾紛,堅持始終以當事人的權益為第一位,律師對于債權債務的各種問題都有過關于法律與實踐的研究。了解關于債權糾紛、債務轉讓等各種狀況的法律問題,成功解決當事人的法律問題,以當事人的真正利益為出發點。專業律師在線回復,訴訟經驗豐富,能夠干練的處理各類案件,如果有相關案件,可直接聯系律師幫忙解決。福州律師包鑾簡介:執業以來在長期大量的實戰中,在訴訟業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主要擅長公司、房地產、物業服務、物權、合同、醫療法律事務,婚姻家庭案件、及各類刑事案件。在法律服務中一直推崇“精研法理 諳練實務 勤勉盡責” 的服務原則。 經過不斷的開拓、創新和發展,已為廣大客戶解決的眾多難題,得到了廣泛的贊許。在代理每個案件過程中,也側重弘揚法律精神,使追求公平、公正的思想在客戶中專遞,使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在客戶的交易行為中體現。 高度的責任心,熟稔的法律規范和良好的實戰經驗都為成功追債提供了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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