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鄰居高空拋物怎么制止?
【#倆6歲孩子33層扔下推車水桶# 派出所:砸了兩輛車,已找到家長教育賠償】4月17日,網曝山東青島金地花園小區高層有人高空拋物。想要制止高空拋物需要針對不同類型的人,有的可以智取,有的只能用法律去約束。
還記得2019年的6月,深圳一小區一塊玻璃窗從天而降,砸在了一名5歲男童的身上,男童因傷勢過重去世。當時聽到這個消息的時候,太訝異了,這是什么樣的心態會做出這么惡劣的事情!而這些年,高空拋物從煙頭、果殼到酒瓶、花盆,甚至還有從天而降的菜刀和微波爐等,可謂是樣式五花八門,就差把自己扔下去了。
其實對于高空拋物我國是有法律可依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是高空拋物的責任。
高空拋物是我認為惡劣行徑最可恥和卑劣的行為之一。這種行為的背后是赤裸裸的無視別人的利益,自私自利的表現。但是,對于這樣的行為你又有一些無可奈何,因為人家住的樓層比較高在地勢方面是占有優勢的。所以想要制止鄰居高空拋物還是要智取。
我說一下自己的想法,因為我家住的樓層就比較,而且我也見識過這樣的沒有道德的鄰居,記得前幾年有一個租戶,自己不扔垃圾就順著窗戶往下扔,20樓啊,扔到了哪里都是危險。
但是我們也不能說一股氣就直接跑到樓上找人家吵架,為什么。因為有的人高空拋物無非就是懶,心還沒有黑到一定程度,你找他辯論或許他就那么的了,但是你如果碰到一個就是無賴性的,不僅不改過還會經常的騷擾你的家庭,比如說下雨天扔東西讓你根本找不到任何證據。而且這里說一下小區的監控根本你們想象中那么的畫質清晰,一旦涉及到證據不足,你就有可能招惹上了一個禍害。
所以,我覺得對于高空拋物還是先要采取以柔克剛,我記得曾經看過一個文章,里面說的就是一個老大姐如何應對高空拋物,她一開始并沒有用非常激烈的方式去找樓上,而是給樓上一個垃圾桶(說自己單位發的送鄰居兩個),之后也沒有直接提樓上扔東西的事,給足了樓上面子,但是這個老大姐是個細心的人,眼睛非常鉆,每天都觀察樓上住戶的生活規律,經常性的會和樓上碰頭,一來二去就和樓上關系進了一些。但是樓上還是有些警惕心的,但是架不住樓下這個老大姐的熱心相處,兩家住戶因為關系變得比以前好了很多。
從那以后,樓上就再也沒有扔過垃圾。這是一種類型的人群,素質沒有達到十分的低,是可以通過相處來解決的。但是不適用于所有住戶,比如像前幾年高空拋物造成一個男孩死亡的,這種性質就十分惡劣,需要用法律的手段進行遏制。
如果樓上的住戶真的是無藥可救,那我的建議就是自己安裝攝像頭捕捉證據,除此之外,這沒有什么太好的辦法了。就是依靠法律,也是要證據支撐的。
所以,想要禁止高空拋物,看似是一個簡單的問題,但背后卻隱藏這很多的綜合因素,我們不僅要提高自己的溝通和交涉水平,還要讓一些拋物住戶形成自覺,同時小區的管理完善,大至國家的法律的完善。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循環,不是說你控制了一個因素就能夠將高空拋物徹底解決了,人的素養和家教才是真正的硬傷。
高空拋物罪可以判緩刑嗎
“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等情形不得適用緩刑。”今年6月份,深圳一小區一名五歲男童被一扇從高空墜落的玻璃窗砸傷頭部,搶救無效死亡。此后,多地陸續爆出高空墜物事件,高空墜物的話題成為社會焦點。
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維護公眾 “頭頂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
多次實施高空拋物
應從重處罰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指出,應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應根據行為人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情況及造成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其中,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意見》釋放了對高空拋物予以嚴懲的信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表示,上述規定意味著,高空拋物即使未砸到人,無死亡、重傷結果,但威脅公共安全,也可以“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刑法第114條“以危險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規定: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意見》還明確,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此外,《意見》還明確,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可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區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
《意見》還明確區分了墜落物、拋擲物的不同法律適用規則。《意見》明確,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盡量查明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和墜物行為在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論。但目前法律規定對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關負責人表示。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對此表示,墜落物和拋擲的動力來源不一,墜物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也可能因為出現突然地震等,它不存在主觀惡性或者說主觀惡性較低,但拋物則不一樣,相比之下,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強,需要區分。
墜物和拋擲涉及的法律性質也不同,墜物導致他人民事權益受損的,相關主體需要承擔的更多是無過錯責任,且多為民事責任;而拋物則更多需要承擔過錯責任,甚至可能還需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焦 點
“一人拋物、全樓擔責”公平嗎?
高空拋物、墜物案中,存在直接侵權人難查找的問題。為此,《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或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傷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可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給予補償。
針對“直接侵權人難找”問題,《意見》規定,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裁判案件時,對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責。同時,要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積極主動向物業服務企業、周邊群眾、技術專家等詢問查證,加強與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溝通協調,充分運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并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今年8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中,對“高空拋物墜物”也作出針對性的規定。不但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還規定“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北京市京師(大連)律師事務所政府法律事務部主任安順對此表示,法院依職權調查和當事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相輔相成,當事人若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能夠為法院的調查縮小范圍;而法院的調查在很大程度上也能排除許多無辜者。
物業需要承擔責任嗎?
值得關注的是,為及時充分救濟受害人,《意見》第12條依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具體包括: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造成建筑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法院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明確物業服務企業對其他責任人享有相應的追償權,《規定》有其他責任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后,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毀、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案 例
多地將違法高空拋物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
近年來多地檢察機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違法高空拋物行為入刑。
2019年7月31日,經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高空拋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案件中,周某因為心煩就將兩塊廣告牌玻璃從四樓扔下,雖沒砸到人,但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7年5月18日,李某與朋友喝酒,從21樓陽臺往樓下扔出一個啤酒瓶和一個玻璃杯,玻璃杯砸中樓下操場上一位13歲男童,致其顱腦嚴重損傷。法院認為,李某明知從21樓的高層住房高空拋物是一種極端危險的行為,并已看見樓下為學校操場,還有學生正在鍛煉,其為發泄情緒,不計后果從高樓上先后將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學校操場,致一人重傷,其行為侵犯社會公共安全,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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