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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時,正確的步驟是怎樣的?(簽合同的正確流程)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08 09:33:59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么?

一、合同的定義及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1,書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也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口頭形式。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頭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合同形式,但口頭合同容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對于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舉例:上街買衣服、買菜的行為。)
3、電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電子郵件、傳真等以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不及書面形式效力高,所以盡量不采用。
對于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經營事項,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采用書面形式。(貴公司在這方面做得相當優秀,合同不論大小都采用了書面形式,并且還推行了層層把關的合同聯簽制度,這一點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二、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在起草、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簽訂合同的意圖。
1,了解簽訂合同的談判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對合同條款權利與義務討價還價的過程。簽訂合同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那些是必須堅持的,知道這些才能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針對性。
2,明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準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穿于合同始終,并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第三條的平等原則、第四條的自愿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起草和擬定的準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中,除應當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己方起草原則
在合同簽訂之前,往往由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愿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經口頭商議使基本意見達成一致后,需要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的過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準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于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條款時,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舉例:有一發生在廣東的真實案例,張三向李四條款300萬元,同時給李四出具欠條一張。后來,張三償還了李四的部分借款并親筆在原欠條上予以記明,可余款未能及時償還,李四遂起訴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張三親筆所寫的借條,該欠條上對張三還款情況的記載是“還欠款200萬元”。大家說這時張三欠李四多少錢?張三主張已還欠款200萬,只欠款100萬元;李四主張已還100萬元,尚欠款2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且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下可難壞了法院,案件不僅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還驚動我國的語言文字專家,都是一個“還”字惹得禍!)
2,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原則
所謂合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也要相對平衡。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擬定合同時應盡量避免讓一方享受過分的、不合理的權利,而另一方承受極其不公平的合同義務,要盡力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過分的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對方的權力,只能使擬定的合同被拒絕,甚至導致合同事項的流產。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體表現在: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的規定過于抽象,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雙方都礙于情面,不愿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細化,不愿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合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要盡量詳盡,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舉例:本人審查的貴公司提供的一份購銷合同中對產品質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此約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則
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合同個別條款無效并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舉例:甲和乙一塊賭博,甲在錢輸完后向乙借款10萬元繼續賭博,并當場給己出具了欠條。欠款到期后,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償還欠款,大家說法院會怎么判?因為賭博是非法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駁回應當乙的訴訟請求。)
四、合同的實質內容
1,合同的名稱
合同常見的使用名稱有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等等。上述名稱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而言,作為繼續磋商基礎意向書、備忘錄等只能表明雙方準備訂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名稱的確定除使用上述簡單的通用的名稱外,可以依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等。若需要對上述法律關系進一步明確,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在合同名稱前加入限制性的語詞,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車運輸合同。在對合同名稱的擬定上,已經考慮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標的物的種類后,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飾,否則,合同名稱就顯得過于繁瑣。(舉例:在對貴公司的合同審查中發現有的合同名過于繁瑣,比如“商品車全程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合同書”:對以合同名限定為“商品車”并無不當,但用“全程”二字來限定合同名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時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稱來確定的,而應當看合同的具體條款,“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連用了四個動詞,其實質是一種運輸法律關系,該四種動作是運輸行為的分解動作,是“慢鏡頭”,如此來限定合同名只能讓人費解。又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武漢發車)” ,在合同名稱中使用括號而使該合同于其它合同構成區分,這樣不夠規范。再如“購銷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此稱呼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還這么叫的確“不時髦”了!)
2,合同主體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起草、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對方資格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舉例: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項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后,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
對于特殊行業的當事人的資格審查
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方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許可證明或資質證明。
3,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來約定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這些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也不能等同于合同基本條款,基本題條款是否判斷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條款。每一個成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誰與誰(合同主體)、干什么(合同事項)、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多少錢(合同費用)。回答這些問題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即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
(1),誰與誰(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法人或組織機構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聯系電話;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職業、住所(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寫明上述項目便于雙方確認身份、便于聯系,若發生糾紛時也有利于的進行訴訟或仲裁。
在合同條文中一般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簡稱,通常使用的簡稱是甲方、乙方等。 同時,為了便于區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通常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標注法律概念(法定術語),比如:委托人-受托人、買方-賣方、出租方-承租方、貸款方-借款方、發包方-承包方等。(舉例:簡稱的規范使用問題,貴公司提供審查的一個合同是中鐵冷藏公司將注銷,其欲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關系轉讓給中鐵大建公司,這樣就存在中鐵冷藏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中鐵大建公司就原來中鐵冷藏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問題而需要達成三方協議,提供審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現甲方”、“乙方”的簡稱,不但沒有使各方的稱呼變得清晰,反而使合同關系更容易產生混亂。其實,該三方簡稱為甲、乙、丙方即可。)
(2),干什么(合同事項)
合同事項是判斷合同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合同事項是合同內容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項應當明確。(舉例:審查貴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商品車卸載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條文全部讀完后也沒有弄明白合同雙方是誰委托誰干什事,只能從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去推測、去猜測合同事項。)
(3)怎么干(雙方權利義務)
怎么干要回答合同當事人以何種方式完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么等問題,其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條款,也成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直接依據。
(4)多少錢(合同費用)
合同性質決定了是否產生合同費,其當然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贈與或免除一方承擔費用的除外)。有時由于實際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約定了合同費用的計算方法或結算方法。
五、起草、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起草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鑒于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實踐中,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側重、增減,并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對于合同結構應當做到的標準,讓我想起了“利郎”商務男裝的廣告詞,“簡約而不簡單”!)
2,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范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
3,合同的文字的規范性
起草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準確無誤。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并無特別的法律效果,使用“應當”一詞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于…”);簡稱必須有解釋或標注;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斟詞酌句在擬訂合同時顯得尤為重要,不可小覷。
(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效力的審查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于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于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做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條規定了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
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關注的焦點是采取何種請求權對己方最有利,這就要求需要根據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2,合同責任的審查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審查合同是應注意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己方的立場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己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己方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合同法中合同訂立的程序有哪些

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包括:
第一,要約;
第二,承諾;
第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第四,格式條款;
第五,締約過失責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比如,理論上探討的,交叉要約,一般不導致合同的成立。因為在交叉要約中只有要約,沒有承諾。
1.要約的內容 對要約的具體內容要確定的理解。掌握時,結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
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在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差異。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樣的意思表示來講,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見的要約邀請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其中商業商業廣告部分,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時候作為要約處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提到,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作為要約邀請對待。但是,如果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里,商品房的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或者具體的語諾是具體的確定的而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的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說明和語諾即使沒有載入到商品房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應當作為合同的內容來對待。當事人違反的時候,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要約邀請或者與要約有關的發生爭議的,是懸賞廣告。懸賞廣告有一種是單方法律行為說,另一種要約說。在合同里,一般作為要約處理,而不是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合同法第第16條第2款規定: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 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撤回,要約尚未生效;撤銷,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到約人。
(2)要約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三)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前提是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拒絕要的約通知,到達要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在承諾中,承諾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有效的承諾,幾個要件:
(1)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約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3)必須在要約確定的的承諾期限內到達。
(4)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2.承諾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承諾期限,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星期、一年。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承諾期限起算點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方式確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
(1)以信件或電報方式作為承諾的,承諾期限為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載明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作為起算點。
(3)以電話、傳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期限。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以行為作出的,以行為作出時生效。 無論是要約,承諾還是合同的解除、抵銷,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則上都是在到達時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對人的時候,原則上是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正式成立。 對于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當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已經成立了。 承諾生效之前,會有承諾撤回問題。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時間點遵循這樣的標準,與承諾同時或者承諾到達之前到達到要約人的時候,這個承諾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諾。
4.遲發的承諾和遲到的承諾
(1)遲發的承諾。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之外,否則視為新要約。承諾的表示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并到達,否則不能構成承諾,而只能構成新要約。
(2)遲到的承諾。 遲到的承諾,又稱為承諾遲延,是指承諾的表示在發出時雖然不構成遲延,但由于傳遞故障等原因,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的期限。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 承諾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 在非實質性變更情況下,如果作出了變更,合同的內容以承諾原內容為準。
5.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合同成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已經規定了,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就是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采取合同書訂立合同的,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對于形式要件的探討,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格式條款什么情況下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 注意,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關系。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如果在保險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責條款時,不再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說明。而是不管對方有沒有都必須對條款進行說明。如果沒有說明的,作為無效處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況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作為無效來處理。 格式條款解釋,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締約過錯責任 除了第四十二條規定外,還有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因為過錯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性質上也是締約過錯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里,關于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辦理登記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為抵押人違反誠實信譽原則拒絕辦理登記的,這種情況下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時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也是一種締約過錯責任。
如果作為質押人拒絕交付標的物的,這種情況下,質押合同是成立的,還沒有生效。那么,違反責任是誠實信用拒絕辦理的時候,承擔的是締約過錯責任。 締約過錯里,在損害賠償范圍里,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原則上講小于等于違約責任中可期待的損失。合同正當履行后,可能會產生一種收益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

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如下:
1、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或用人方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建議,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文本草案,提供協商的文本由用人方提出和起草合同文本草案,提供協商的文本;
2、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認真磋商,包括工作任務、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內部規章、合同期限、保險福利等,協商的內容必須做到明示、清楚、具體、可行,充分表達雙方的真實意愿和要求,經過討論、研究,相互讓步,最后達成一致意見;
3、在認真審閱合同文書,確認沒有分歧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分別簽字或蓋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4、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工作內容,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5、勞動紀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的時間、地址、內容進行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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