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通意見》第69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構成脅迫行為。所說脅迫,包括威脅和強迫迫,包括威脅和強迫。威脅是指行為人一力以術來的不法損害相恐嚇。使對方陷人恐洪,并因此作出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表示。強迫是指行為人方以現時的身體強制,使對方處于無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違自已真實怠思的表示。 脅迫的構成要件是: (l)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脅迫行為既可以直接對相對人實施,也可對其親屬或友人實施;脅迫的對象不僅包括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譽、榮譽、隱私及財產。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通過脅迫行為而使表意人產生恐懼,并因此而為意思表示。脅迫故意的含義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于恐俱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嗅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脅迫的本質在于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脅迫行為應具有違法勝。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恐懼狀態有二:一是表意人原無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發生恐懼;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懼,因行為人的脅迫而加深恐懼。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人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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