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什么意思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清理執行積案中,提出的一種執行案件的結案方式,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窮盡法律規定的財產調查和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予以結案。
執行終結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2、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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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哪些依據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終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程序終結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序終結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強制執行程序,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也依當事人的申請撤回而結束。撤回執行申請與放棄權利撤銷執行申請,都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執行法院應予尊重。所不同的是,撤銷執行申請,是權利人拋棄自己的實體權利,致執行程序實體終結;而撤回執行申請,權利人拋棄的僅是該次執行程序性權利,結束的也是只是本次執行程序,其實體權利和強制執行請求權并未消滅。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應以書記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表示撤回申請的,應記入筆錄附卷。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權利人享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是基于其與義務人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這種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費”權利的權利人死亡后,其專屬享有該項民事權利亦隨之消滅,被執行人無需再對任何他人繼續履行該項特定義務,人民法院因而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序。3、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的。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該項權利是專屬于權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的理論,其享有的權利可由其繼承人行使,其繼承人可以成為申請執行人。但是權利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其權利則無人承受,被執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義務的對象。此時,執行已成為不必要,人民法院應依法終結執行。4、作為權利人的法人終止后,無權利義務繼受人的。這類案件也因無接受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主體,而依法終結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健全,這類情況最終將不會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中止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的區別
中止執行是指暫時停止執行程序,但不影響債務人義務;終結本次執行是指將執行程序永久中止,追索權利也同時不存在。
中止執行與終結本次執行都是對執行程序的修止,但其效果和作用有所不同。中止執行是指執行程序被中止,但不影響債務人履行義務,即債務人仍需按照原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內容履行義務。中止執行主要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待爭議事項得到解決后再恢復執行。中止執行適用范圍較廣,可以適用于各種執行程序。中止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續展。終結本次執行是指徹底終止執行程序,并取消追索權利。終結本次執行的情況包括:當事人達成和解;執行申請人撤回申請;執行請求無法執行的情況(如被執行人喪失執行能力、被執行財產被查封或扣押后喪失使用價值等)。終結本次執行和中止執行的區別在于,終結本次執行后,債權人就失去了追索債權的權利,而中止執行僅僅是暫時中止執行程序,待異議爭議解決后恢復執行。
當事人可以自行申請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向執行法院申請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但是,如果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應當征得其同意或通知,并聽取其意見。
中止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都是執行程序中的一種修止方式,區別在于對債權人的追索權利造成的影響不同。當事人選擇申請中止執行或終結本次執行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權衡和選擇,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其他當事人權益的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臘棚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檔纖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終結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一)一、執行終結的效力有哪些
1、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2、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二、執行程序終結和執行終結有什么區別
1、定義不同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執行終結是指: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2、后果不同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可以恢復執行。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程序,不再恢復。
3、法律效力不同法院的執行程序終結,實際上是法律上的執行中止,主要是因為法院為了避免未結案數字久高不下,而想出的一個辦法。而執行程序的終結等于案件的實質性終結。法院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書,主要是針對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采取各種執行措施,都不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
4、一般來說,是因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導致案件短期執行不能而造成的。對于這類的案件,一般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才能恢復。你上面所說的被執行人寫出保證,并不是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還是在于你和法院都沒有找到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使案件在法定6個月執行期內無法完全執行完畢造成的。
5、綜合上面所說的,法院是可以行使終結執行的這個權利,但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辦理,所以,在終結執行的時候一定要提交相關的材料,而且還要有一個說服的理由,這樣才會對當事人有利,審理出來的結果才會更具合法性。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執行案件立案及結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程序在一定期間無法繼續進行,人民法院按規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向原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原執行依據;
(2)終結執行裁定書;
(3)重新執行申請書;
(4)當事人的工商登記資料或自然人戶籍資料、經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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