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如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5、須債責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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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法律分析: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即債權人有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除外情形主要是:(1)該債權因身份或特定關系形成的債權,系基于法律規定而形成,具有“須由當事人親自行使,不可代替或不可轉讓”等特征,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2)該債權系債務人生存之基本保障,具有“如被剝奪,則債務人可能面臨生存的危機”等特征,如自然人享有的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但該認定效力不應及于企業法人。因以上的債權具有專屬性,由特定的當事人才享有該債權,這些權利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他人無權享有這種專屬權利,且惡意干涉不僅是違法的,還違反道德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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