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規定除斥期間包括哪些權利
民法典規定除斥期間包括的權利有撤銷權和解除權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二、如果過了除斥期間還能起訴嗎
如果過了除斥期間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形成訴權,只能以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適用除斥期間。合同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最長除斥期間: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短期除斥期間:原則上是一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由此規定可見,如何界定“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說意義非常重大。
以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房產給受讓人為例,該情形符合《民法典》第538、540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但是在該房產轉讓行為中債務人的行為至少有兩個。
其一,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法律行為;
其二,債務人將房產登記過戶至受讓人名下的事實行為。
這兩個行為中,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的行為應是《民法典》第541條規定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行為”,五年除斥期間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理由如下:
(一)從學理上講,可以被撤銷權所撤銷的行為,只能是法律行為或是準備法律行為,而事實行為無從撤銷。故《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應當指法律行為,而非事實行為。
(二)過戶登記是買賣合同的必然結果,所以,買賣合同簽訂之日實際上已是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之時,債權人的撤銷權就應當同時產生。
(三)在實踐中,若債務人與受讓人簽訂買賣合同后,過戶登記前債權人提起撤銷權之訴,法院仍應當受理并支持,而不會等到登記過戶后再行受理。
三、除斥期間 是什么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于訴訟時效,而關于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間(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種權利預定的存續期間,該期間屆滿,則權利當然消滅,故又稱為權利預定存續期間,即預定期間。除斥期間是學理名詞而非法典名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尚無除斥期間或預定期間的專門用語。
(一)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二)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這些形成權(有學者認為,除斥期間也適用于支配權和請求權,如 建設用地使用權 70年的期間就是除斥期間)。
(三)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四)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法定的權利固定存續期間,權利人在該期間不行使權利,該期間經過后即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間為固定的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因而,權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權利,就必須在除斥期間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期間經過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本身便發生消滅。
綜上,債權人撤銷權五年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應以相關合同書簽訂之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的時間是: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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