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洗錢罪最高可判處多長時間
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上述洗錢罪規定的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這條規定來看,構成洗錢罪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洗錢罪的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 是否“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第二,洗錢罪所“洗”的錢必須是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即必須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
第三,洗錢罪的行為方式包括: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罪屬于一種下游犯罪,法律中規定的上游犯罪主要包括了其中,其中就有貪污賄賂犯罪毒品犯罪等等。而從《刑法》規定來看,洗錢罪是一種比較嚴重的犯罪,法律中規定洗錢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并且此時自然人和單位其實都是有可能構成此罪的。
疫情面前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 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若因瞞報不報導致疫情傳播 可能將面臨極其嚴重的后果 我們先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一 隱瞞行程致805人被隔離,伊春男子被判刑1年 據“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9月22日消息,近日,伊春市伊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劉某某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是今年伊春審結的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活動軌跡,導致805人被隔離,家屬曹某某、黃某某等3人被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無癥狀感染者。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并故意隱瞞其活動軌跡和接觸史,造成疫情防控重大風險隱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予依法懲處。 綜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伊美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二 天津兩人被警方依法立案調查 據“天津日報”微信公眾號9月22日消息,近期,天津市在疫情處置中,發現兩起因不主動報備、無故不參加核酸篩查、流調時隱瞞行程而確診陽性且傳播他人的典型案例,目前,天津警方已對當事人依法立案調查。 9月15日,天津居民顏某某、李某某夫婦未參加當日核酸篩查。9月17日天津全市核酸篩查期間,作為工作接觸人多的物流從業者,顏某某在出現頭痛等感冒癥狀的情況下仍未及時進行報備,而是與同事一同前往天津河北區某非發熱門診就醫。18日篩查中,顏某某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在隨后的流調過程中,夫婦二人仍不配合,顏某某先是聲稱未到過河北區,后面對證據又改口稱自己是單獨前往,隱瞞同事陪同事實。隨后,顏某某丈夫李某某、同事及同事的親屬相繼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無癥狀感染者,引發社會面傳播風險。 居住于天津河西區的張某某,其公司位于天津西青區梅江燈飾廣場,倉庫位于天津市河西區怒江道萬德科技園內。按照天津疫情防控指揮部政策,2022年9月13日西青區梅江家具廣場進行封控,并提示曾前往該地的居民趕緊報備。張某某于9月14日前往西青區梅江燈飾廣場門口與其他人(后此人確診)見面,隨后,張某某返回位于萬德科技園的倉庫。9月16日,張某某接到天津河西區工作人員打來的流調排查電話,隱瞞了可能存在風險的行程。9月16日至9月20日期間,張某某在萬德科技園倉庫內活動,期間接觸科技園內人員若干。9月20日,張某某參加核酸篩查結果為陽性。同日,經進一步流調排查及核酸檢測,萬德科技園內另有3人均確診為陽性,造成疫情傳播擴散。 案例三 隱瞞行程不報備,大慶市林甸縣一男子被處罰 據“大慶交通廣播”微信公眾號9月7日消息,9月3日,大慶市公安局林甸縣局民警在疫情流調工作中發現, 林甸縣居民王某于8月30日乘坐貨車運輸商品到大慶市的過程中,與確診病例張某有密接情形。王某未主動向所在社區報備,并私自在高速路上下車步行返回林甸縣,其行為存在極大疫情傳播風險。獲此情況后,林甸縣局治安三大隊立即對已被社區采取隔離措施的王某進行視頻遠程詢問,王某對其隱瞞行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王某(核酸檢測陰性)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200元的處罰。 應報備不報備面臨的法律責任 瞞報、謊報、不報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并非是一句“嚇?!?而是我國法律的明確規定。那么,有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的人員,未主動向社區報備,隱瞞中高風險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可能承擔什么責任? 第一,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提醒 疫情期間,每個公民都應執行政府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絕執行政府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隱瞞活動軌跡、中高風險旅居史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若在發現自身有疫情傳播的重大風險時,放任疫情的傳播,造成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可能會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實主動報備 對及時切斷病毒的傳播途徑 遏制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意義 如實主動報備 既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也是對社會負責 請自覺遵守疫情防控要求 主動報備行程及健康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