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有效嗎
私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肯定是無效的,要抵押夫妻共同財產,不但要告知另一半,還得建立在另一半同意了的基礎上,因為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置權是平等的,不僅是抵押夫妻共同財產這樣重大的事情,理論上日常夫妻共同財產的使用都應該尊重對方的意見。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有效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抵押的行為是無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托或親筆簽字。 其次,我國《婚姻法》對于夫妻平等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另有如下規定: 1、在婚姻存續期間,家庭獲得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不管產權登記是否為夫妻兩人名字,都不改變夫妻共有的事實; 3、對夫妻共有財產,夫妻任何一方單方面作出的處置,都是無效的。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三、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婚后所得”,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系發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其實,抵押權人在正式跟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也應該調查一下當事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是否還存在著其他的共有產權人,不過,假如當事人提供了虛假的證明材料欺瞞了抵押權人的話,由此造成的違約責任也是當事人自行承擔的。
夫妻一方偷拿房產證做抵押有效嗎
夫妻共同房產,屬于共有財產,關于共有財抵押規定如下: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但是婚姻法解釋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房產證上是兩個人名字的話,單方拿去貸款原則上是過不去的,因為貸款要做抵押登記,相關法規規定: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所以,正常流程理應要有同意才可抵押。如果房產證是一個人名字的話,原則上是共同財產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記名字的那方可以單方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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