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規定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法律規定如下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是加速到期制度的重要一環,是指在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公司到期債務時,不考慮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出資期限,使之提前履行出資義務的制度。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公司股東未到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加速到期,應予繳納。 公司解散時,股東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加速到期,作為清算財產。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欠條沒到時間催還錢可以嗎
可以的,雖然沒到還款日期,但是只要有欠條就證明債務的存在。 一、欠錢不還在多長時間后可以起訴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欠條是否一定勝訴 有欠條不一定能勝訴。欠條是由于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按時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起訴最有力的證據。但是如果欠條寫得不規范,或者已經過了訴訟期限,讓對方有空可鉆,失去了證明力,就不一定能勝訴了。 三、對方欠錢沒有證據怎么處理 欠條或借條只是作為證據存在,并不是起訴的必要條件,沒有欠條并不影響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只要當事人滿足了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即當事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即使沒有欠條也是能夠起訴的。但當事人可以使用其他關聯證據或者間接證據,如與債務人的通話錄音、銀行轉賬記錄、證人證言等,以及能夠證明欠款事實和欠款金額全部證據,以此明確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如果以現金方式給的錢,要打印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
履行期限未屆滿能否起訴
法律主觀:
一、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能履行如何處理
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后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叫做“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其法律特征是:
(一)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表示不履行未來的義務,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因而被稱為“預期”,以此區別履行期屆滿后的實際違約。
(二)是以明示或者行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其義務。
(三)是能夠履行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未來的義務。
(四)拒絕履行的是主要債務,而非細小義務。
《民法典》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于: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于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后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 預期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交易中,是否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
對于無還款日期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大不相同的。
(一)若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當履行期限屆滿后,債務人未履行義務而出具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收到債務人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二)若未約定過交易的履行期限,在交易時未支付價款而向債權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的內容
(一)合同履行的期限是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三)我國《民法典》中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主要有法定無效、被撤銷以及自然終止三種,其中有效期屆滿的無效屬于合同自然終止一類。
1、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過了有效期,就意味著其沒有了任何效力。
2、有特別規定的例外情形。
《民法典》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即在滿足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應失效,但實際上仍然有發揮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結算、清理條款的效力、諸如保密條款等后續義務的效力、以及事后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效力等。
法律客觀: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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