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負擔規則
法律分析:第一,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這里的交付包括現實交付、指示交付和簡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第二,當合同未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時若標的物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方負擔,若未約定由賣方運輸的,賣方將標的物交置于交付地點,買方違反約定沒有接受,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方負擔。
第三,例外之一,出賣在途貨物賣方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中的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生效時起由買方負擔。例外之二,買受人受領遲延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自約定交付之日至實際交付時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的需要運輸的標的物風險負擔是什么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需要運輸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則
1、標的物風險負擔,是指 買賣合同 履行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哪一方當事人負擔。在買賣合同中,對于債務不履行或不協助履行,標的物的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
2、風險負擔具體規則:
(1)買受人親自提取標的物的,出賣人將標的物置于約定或法定地點時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2)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起,在途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由出賣人負擔風險。
(3)對于需要運輸的標的物,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起,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買受人受領遲延的,自遲延成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標的物風險。
(5)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風險的轉移。
(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7)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違約、買受人要求其承擔 違約責任 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不負擔風險。
三、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時應注意什么
1、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2、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正如我們網購一樣,在我們沒有收到我們所買的商品前,賣家都應該保證商品完好無損。同樣的,出賣人也要保證標的物無瑕疵。但是根據運輸的標的物的風險負擔規則,承擔風險的主體是不確定的。誰承擔運輸風險還要因情況而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簽訂合同的時候,合同中一般都會有標的物的。合同的標的物依據不同類型的合同而不同,如運輸合同中的標的物是貨物,合同中的條款應該包括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那么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7.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日常經濟生活中最常遇見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眾日常生活結合最密切的合同,因此,明確買賣合同中關于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對于妥善處理買賣合同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風險承擔是指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標的物發生意外損毀或滅失的風險由合同的哪方當事人來承擔。風險承擔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情況,也是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糾紛的地方,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往往缺乏對這方面的預見,以及由于締結包括過多糾紛解決方式的合同成本比較大,因此,雙方當事人往往在合同中沒有關于風險承擔的明確約定,這樣,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有關風險承擔的糾紛,各國民法典均對這一問題有明確規定。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就減少了當事人進行合同磋商和締結合同的成本,從而減少了經濟運行的社會成本。 我國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風險承擔所采用的是實際控制與掌握人承擔風險的原則與違約者承擔風險原則。如果當事人有明確規定或法律有例外規定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法治原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來承擔風險。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
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規則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是: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相關推薦:
最新行政復議法全文(我想要行政復議法全文 謝謝~)
什么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是什么有哪些內容)
保密協議范本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
自然借款利息怎么規定(個人借款利息規定有哪些情況)
常見借款合同防范有哪些(借款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