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區別定金與訂金
法律分析:“定金”作為一種債權擔保,其含有一種保證金的性質。簽訂合同的買賣雙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作價款或者收回。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是預付款的性質,并不具備擔保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生效。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如何辦
您好,針對您的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如何辦問題解答如下, 一、合同主要條款約定不明怎么辦如果依據交易習慣不能確定的,合同法規定了一下確定標準:1、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2、履行方式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3、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4、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合同訂立時履行地點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5、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履行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二、訂立合同時應注意什么1、保證問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并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1、定金問題(1)明確定金的適用范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并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于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1)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2)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問題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3、抵押問題(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3)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
最新的如何判斷定金與訂金
訂金與定金 的區別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二者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不同, 定金合同 相對于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 合同無效 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于 訂金 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于為一方當事人履行 債務 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于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 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后,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 解除合同 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于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于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于 買賣合同 、 租賃合同 、 承攬合同 等有名合同之中。 押金也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 質押 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于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58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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