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一、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當事人有約定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一并轉讓嗎
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不會一并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轉讓后,原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只對原當事人有效。受讓人和第三人需要重新協商約定管轄權,以確保訴訟時選擇適當的法院。這是因為債權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移,而非管轄權的轉移。受讓人和第三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協商約定管轄權,以便在可能發生爭議時能夠選擇合適的法院進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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