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抵押物歸抵押權人所有
法律主觀:
一、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一)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 抵押權 人同意,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二)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轉讓抵押財產,必須消除該財產上的抵押權。一般說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所得的價款不可能完全與其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當抵押財產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時,超過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用航空法》第16、17條
第十六條 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
二、抵押貸款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擔保編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三、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可以嗎
按照當前最新的規定來看,在抵押期間,作為抵押人是可以將抵押的財產轉讓給他人的。不過,要是當事人之間對此有其他的約定,那么就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處理。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以物抵債的行為是否有效
以物抵債是否有效分情況判斷:
1、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以物抵債的,由于債權尚未到期,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的,此時以物抵債無效;
2、債務履行期滿后,債權的數額得以確定,以物抵債約定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規定如何實現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如何實現抵押權一、如何實現抵押權
1、抵押權的實現方法有以下幾種:
(1)拍賣;
(2)變賣;
(3)折價,在債權清償期限屆滿后,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簽訂合同,約定由抵押權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債權數額的,應當將超過的價款返還于抵押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抵押權的設立自什么時候起生效
動產的抵押權自雙方簽訂合同確認簽字后立即生效,這在我國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當事人之間就有關動產進行抵押處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相關注意事項,在簽字確認后具備法律效力。抵押財產屬于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房屋、土地、林木、車輛等。不需要登記的,自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權所具有的使抵押權人得跟蹤抵押財產而行使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對抵押人的處分權作出三項限制:
1、有將抵押物轉讓的情況告知抵押權人的義務;
2、有將轉讓物上存在抵押負擔的事實告知受讓人的義務;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但并未確認抵押權的追及力。
實現抵押權需要什么條件
1、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2、出現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具體包括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4、對于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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