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保證是分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的。 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就進入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連帶保證要在保證期屆滿前對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起計算訴訟時效。 (二)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為普通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但按保證責任的不同,起算日也不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二、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是怎樣的呢? 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兩類來分析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的關系: (一)就一般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之日前)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即保證人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而不能是保證人;最后,只有當訴訟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即開始起算,保證期間已轉換成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期間;如果沒有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這一“前置”條件,則保證期間就不能轉換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即保證合同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在此特別說明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其法律用語的本義是“保證期間終結”,而不是“保證期間的中斷”,因為保證期間是不存在“中斷”的。考慮到訴訟或仲裁的提起到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確定有一段審理或仲裁過程,司法解釋規定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生效之日”,所以,審理或仲裁的過程是一段“空白時間段”,既不是保證期間,也不是訴訟時效。 (二)就連帶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日之前)提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如通知等,這里的“要求”僅限于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證中要求“訴訟”或“仲裁”; 其次,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直接對象必須是保證人,而不能僅針對主債務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證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期間在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喪失作用,進而自然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開始起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 時效制度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的現象產生,以維持民事關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節省司法資源。既然過了一定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致使沒有中斷時效的事實出現,這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并不重要,法律就沒有必要長期到其進行保護。總而言之,訴訟時效的起算,須以“可以行使權利(請求權)而不行使”這一法律事實為合理前提。否則,訴訟時效不應起算。 最長時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權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無須進行保護。 正因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無不規定行使權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時效為多長,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是:訴訟時效適用于一切權利的行使,沒有任何例外。訴訟時效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延長,但不允許完全排除適用。 就我國法律規定而言,規定有一般訴訟時效,最短訴訟時效及最長時效。既然規定了訴訟時效,那么判案時,就應當嚴格遵守,禁止在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的問題上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以,訴訟時效制度不應有任何的例外。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的相關知識,通過對文章的閱讀,相信你已經厘清了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