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規定
支付違約金的法律規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違約金需要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礎,不能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2、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增加;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4、當事人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過高的舉證責任?
在違約方請求減少過高的違約金時,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賦予違約方以證明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和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同時,鑒于衡量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最重要標準就是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因為對違約造成損失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更為了解而具有較強的舉證能力,因此法院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將證明違約金約定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守約方。
關于違約金過高的主張方式問題,實踐中存在提起反訴和提出抗辯兩種方式,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的主張方式不宜過分嚴苛,當事人既可以通過反訴方式,也可以通過提出抗辯的方式主張。
合同違約金過高過低怎么辦?
1、當事人沒有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人民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要求調減或者調增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得主動對約定違約金標準進行調整。因為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數額過高或者過低而當事人自愿接受的,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所以沒有必要對此進行主動干預。
2、當事人提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或者其計算標準過高或者過低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后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新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同類型案件違約金的中等標準予以核定,以適當體現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無法確定上述中等標準的,可以按照非違約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為參照,一般可以以不超過非違約方損失的120-130%為過高與否的調整標準;以低于損失額80%作為是否過低的認定標準。當然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進行確定。
3、如果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完全不履行合同時的違約金數額是同一數額,而一方當事人出現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違約行為時,違約方提出約定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關于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數額的規定對違約金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不按合同執行違約怎么賠
法律主觀:
簽訂合同乙方違約不按合同執行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申請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調解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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