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保和物保之間的優先關系
如果既有人保也有物保的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對于債務人提供的物保,應當優先人保履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 物權 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債權人應該如何實現其擔保權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范圍或者物的擔保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很顯然,在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形下,債權人是可以選擇向保證人或第三方物保人要求履行其擔保責任。如果保證人與第三方提供物保人及債權人、債務人物別約定了各自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對履行次序、擔保范圍及擔保期限作出明確約定,應該依照約定來辦理。
三、保證人提供擔保物的處理情況
保證人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實際上是一種三重擔保的關系。
(1)債權人對兩個抵押物行使擔保物權。當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時,可以要求對債務人提供的物行使 抵押權 ,也可以要求對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權,也可以同時行使。當一債權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時,如果當事人對兩個抵押擔保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順序有約定的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主債權)有選擇清償的自由,即兩種抵押權地位是平等的,居于同一清償順序。
(2)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供的財產的行使抵押權之前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對第三人提供的物行使抵押權為中,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內,向第三人追償。
(3)當債權人對第三人提供的擔保財產行使抵押權的,該第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行使對債務人的財產抵押權或未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為由,拒絕以擔保物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同一債權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情況下,債權人實現擔保物權的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6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擴展資料:
債務人提供物保注意事項:
在債務人提供物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應先行使該擔保物權而不得放棄該擔保物權,否則其他擔保人應被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在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擁有選擇權,可以自由地選擇某一個或幾個擔保人行使擔保物權,不存在物保優于人保的問題。
在同一債權受到數個人保、物保的共同擔保時,如果沒有約定各個擔保人的擔保份額 ,各個擔保人就債權人的擔保債權負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的擔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貴州銀行通過訴訟成功實現擔保物權
混合擔保中的優先償付順序如下: 1.有約定從約定,且該約定不用區分物保類型; 2.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若 債務人 自己提供擔保物的,則該物保先于人保清償,若是第三人提供擔保,該擔保與人保的清償順序由 債權人 選擇。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擔保物權 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 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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