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權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見,但是很多人對抵押權的使用條件以及抵押權的使用效力并不完全清楚,有時候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受損或者喪失。小編為了解決大家這個問題,經過多番的收集整理資料,終于整理出抵押權的效力,希望對有需要的讀者以幫助。接下來,我就為大家介紹什么為抵押權效力,以及具體的抵押權具體效力。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擔保對所擔保的債權、對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1.抵押權對抵押物所生孳息及已存在租賃權的效力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
(2)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2.抵押期間抵押物的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3)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抵押權轉移及消滅的從屬性
(1)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或毀損的處理
(1)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2)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3)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5.其他情況下的抵押權效力
(1)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2)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總結的有關抵押權效力的定義以及具體的效力范圍。在此提醒大家有關抵押權的使用,抵押權使用時第一是抵押權首先存在,其次就是非自己原因導致的債務償還失敗才可以使用抵押權。好了,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的總結以及建議。如果您對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現象感興趣,歡迎大家多多關注我們土巴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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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2、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一、抵押物毀損滅失抵押權還存在嗎
抵押物毀損滅失抵押權還存在。
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不完全滅失,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
1.其一,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
2.其二,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二、抵押物毀損滅失該怎么辦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財產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它是為了擔保債務到期能夠得到清償而設定的。審判實踐中,如果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抵押物毀損滅失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一般情況下,由于抵押權得以行使的條件是主債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債務。在主合同約定的清償期屆滿之前,債務人可以拒絕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債權人才可以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合同,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而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并不能因為抵押物的毀損滅失而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也就是說,僅僅存在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不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的法定理由。
三、抵押物毀損滅失的不同情況
1.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
2.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的價值應當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
3.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抵押物毀損滅失的,抵押權不完全滅失。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債務已經履行;(二)債務相互抵銷;(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債權人免除債務;(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一、擔保物滅失其擔保物權消失嗎
不完全滅失,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物滅失會引起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
1、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滅失;
2、因抵押物滅失而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這時抵押權人仍可就該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二、被擔保物權消失的原因
一般來說,被擔保物權消失原因主要有五個方面:
1、清償,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清償全部主債權,從而使債消滅的行為;
2、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到期債務,債務人將清償標的交付給特定提存部門或約定的第三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3、抵銷,是指擔保物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符合抵銷條件而導致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4、免除,是指擔保物權人在不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全部免除債務人的債務而致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
5、混同,是指擔保物權與債務因婚姻、繼承、合并等原因同歸于一人,從而使主債權消滅的行為。以上原因均可導致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保全債權的目的不復存在。
三、抵押物毀損滅失怎么辦
關于抵押物滅失、毀損的情況下,抵押權是否存在可以分為三種情況分別對待。
1、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是由于抵押人的行為所致,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與抵押物價值相應的擔保。
2、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其抵押物的價值轉化為其他形態時,因抵押權設定在抵押物上,其他形態的價值應當為抵押物的代位物,抵押權人可以就代位物行使抵押權。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因抵押物滅失、毀損所得的賠償金、保險金等代位物,抵押權人有權以賠償金、保險金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
3、抵押物的滅失、毀損非因抵押人的行為所致,又沒有得到賠償金、保險金的,抵押權因抵押物的滅失、毀損而消滅。征用是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有償地、強制性地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征為國家所有的行為。例如,國家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因此,抵押物被征用的,抵押人將得到補償費,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補償費應當作為債權的擔保,抵押權仍然存在于抵押物的補償費上。
抵押物滅失可能會導致抵押權滅失,也可能以獲得的賠償金作為抵押財產,依舊享有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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