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中惡意相對人可以催告嗎
法律主觀: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催告權我國《民法典》第171條明確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無權代理中,法律為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賦予其追認權與拒絕權,同時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賦予其催告權與撤銷權。催告權。催告權是指在無權代理中,第三人有權向被代理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內答復是否承認無權代理行為,如超過期限本人未予答復,即視為被代理人拒絕承認,被代理人也就喪失追認權。無權代理的概念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無權代理行為的賠償
損害賠償責任,返還財產是無權代理人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存在表見代理的法律行為,使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當依法賠償。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無權代理人行使的代理行為是有效的。
一、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有什么? 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責任。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使被代理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無權代理人應依法賠償。同時,并非所有的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都必然對被代理人不利,當表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使被代理人從中受益時,根據公平原則,權利義務應當對等,無權代理人有權要求被代理人支付因實施代理行為而支出的相關的合理費用。 被代理人因表見代理成立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被代理人有權根據是否與代理人有委托關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權以及代理權是否已經終止等不同的情況,以及無權代理人的過錯情況,依法請求無權代理人給予相應的賠償。無權代理人應當賠償給被代理人造成的損失。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或者事后取得代理權限的,合同有效。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被代理人追認的,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未予追認的,合同無效。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合同有效。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三、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分為幾種? 首先,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再次,對于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無權代理人的賠償責任是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市場價格賠償對方的損失。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在簽訂合同之后,被代理人在規定時間內,對于該代理行為進行追認,認定其效力,那么該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不進行追認,那么該合同無效。
無權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客觀事實,而以本人名義所實施的代理為狹義無權代理,涉及行為人、本人和相對人三方
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1)相對人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2)被代理人不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3)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4)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團運實施的代理行為,包括不具有代理權的代理、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嚴格意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一種情形,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上述三種情形。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責任。無權代理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無權代理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指或笑合同如果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具有法律效力。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無權代理的后果是有效的做出的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唯含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什么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什么是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并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 表見代理 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在中國,無權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所進行的代理。 (二)無權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權為要件,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欠缺代理權。 民法通則 第66條第1款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 民事責任 。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三)無權代理有效與否,法律不僅要考慮本人的利益,還要考慮善意相對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無權代理區別對待:對于表見代理,趨向于保護相對人,定為有效代理;對表見代理以外的狹義無權代理,賦予本人追認權,故狹義無權代理屬于效力未定之行為。所謂狹義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代理權,也沒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義所為之代理。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如何 (一)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于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于形成權。 (二)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三)無權代理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 《 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五百零三條 【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合同的追認】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可見,無權代理并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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