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權保留買賣
在商品交易之中,既有法律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遵守,也有一些約定俗稱的習慣,雙方的權利都可以受到法律保護,買賣活動的環節有很多,涉及到標的物的交付,所有權的轉移,那么,什么是所有權保留買賣呢?下面我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什么是所有權保留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占有于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于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并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 (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占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后,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第六百四十一條二、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的規定是什么 第一,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范圍。 所有權保留條款,分為簡單保留條款和擴張保留條款2種。前者表現為,在買受人完全償付價金之前,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后者表現為,如果買受人在完全償付價金前已將貨物在生產過程中消費掉,或已將其轉賣,則出賣人就其貨物制造的最終產品或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買受人只是作為出賣人的受托人對最終產品或轉賣收益進行占有。很明顯,后者更能保障賣方的利益。但是簡單的約定“貨物的所有權仍然屬于賣方”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所以,賣方應當擴大約定的內容,如“貨物以轉賣的,賣方對轉賣貨物的收益享有所有權”。 第二,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 理論上都認為所有權保留是賣方的選擇權,但是在現實中也出現過買方利用這個條款的糾紛。來看這樣一個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廢銅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支付所有貨款之前,該批貨的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乙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并未全額支付貨款。此時廢銅已成為滯銷產品,且大幅度降價。甲方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而沒有請求乙公司退還貨物。乙公司答辯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廢銅購銷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條款的約定,未付款的貨物的所有權沒有發生移轉,仍屬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應取回這部分貨物,要求乙公司償付所欠貨款并承擔違約、賠償損失的責任,沒有法律根據,且違反合同中關于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故明確表示拒絕甲公司的上述請求。 很明顯,乙公司在惡意利用這個條款來逃避債務和違約責任,而且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混為一談,法理上也是說不通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但是,如果出于無懈可擊的考慮,不妨約定“所有權保留是賣方單方的選擇權,不為買方的抗辯權等任何權利。” 第三,明確約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權后的事宜。 因為關于貨物所有權保留的約定僅設置了一個物權,實際并不影響雙方合同的履行。所以在賣方依約取回貨物后,并不當然意味著合同的解除,所以對于合同履行與否的事宜還要具體約定。如果賣方認為要回貨物就可以,那不妨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本合同解除。買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如果賣方更傾向于履行合同,那就可以約定“賣方依據本條款要回貨物后持續占有,直至買方付訖貨款時轉移占有,買方仍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保留】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三、買受人的期待權是什么意思 通過一個例子說明保留所有權買賣制度。例如:甲把一輛汽車出賣給乙,價款30萬元,約定乙分10期支付價每期支付3萬元,在乙支付全部價款之前,甲保留汽車的所有權(下面將反復用到此例,稱之為“基本型”)。 在前述“基本型”例子中,所附條件成就前,甲為汽車所有權人。但對乙取得汽車所有權的期待予以相當程度之保護,乙因受此保護而享有期待權。此階段乙所受的保護,一言以 蔽之,即甲對汽車實施處分(出賣、質押)時,該處分雖為有權處分,但為了保護乙的利益,受讓人能否因該處分取得相應的物權,受到法律的特別限制。分三種情形言之: (一)甲將汽車出賣給丙,并完成交付 甲、丙的買賣合同為有權處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車所有權呢?關鍵是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 1、若保留所有權買賣已登記,(只要乙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價款),無論丙為惡意還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就是說,已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呢?丙能否取得所有權,因丙為善意或惡意而不同。(1)若丙為惡意(知道汽車為保留所有權買賣標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車所有權(就是說,未登記的保留所有權買賣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還是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的)。(2)若丙為善意,丙因交付之完成取得汽車所有權。善意的丙取得汽車所有權后,如何保護乙呢?看甲、丙間的交付方式。 第一種情況:甲、丙以現實交付方式交付(比如,汽車有質量問題,乙返還給甲修理,修理期間甲將車出賣給丙,完成現實交付)。則丙確定取得汽車所有權,乙的期待權消滅,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甲、丙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付(比如,甲將汽車出賣給兩,同時約定甲對丙讓與對乙的返還請求權)。善意的丙雖已經取得汽車所有權,但乙的期待權并不消滅,乙按照約定支付全部價款(甲拒絕接受的,乙可提存)之時,乙優先于丙取得汽車所有權,丙已經取得的所有權因此消滅(丙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二)甲將汽車質押給丙,并完成交付 1、若保留所有權買賣巳經登記,無論丙為善意還是惡意,丙均不能取得質權。 2、若保留所有權買賣未經登記,假設丙為善意,可取得質權;假設丙為惡意,不能取得質權。 (三)因甲的行為致使汽車被丙留置 例如:假設汽車有質量問題,乙返還給甲修理,甲送往丙處修理,因甲欠繳修理費5000元,丙留置該汽車。這種情況很特殊,無論保留所有權買賣是否登記,善意的丙均享有留置權;惡意的丙不成立留置權。(留置權在任何情況下都是特殊的!)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什么是所有權保留買賣”等相關法律知識。所有權保留適用于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風險誰擔
法律分析: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賣人進行負擔的,在交付之后由買受人進行負擔,所產生的損壞或者其他情況的話在交付之后,就是由買受人自己掏錢出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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