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是怎么規定的
抵押權優先受償的法律規定有:
《民法典》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等等。
《民法典》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需要注意什么
(一)抵押權與普通債權并存。
抵押權是一項優先受償的權利,當一項抵押物設定了抵押權而同時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償的普通債權時,抵押權人應以該抵押物價值優先全部受償,普通債權人只有就抵押權的剩余部分清償。
(二)抵押權與其他法定優先權并存。
如抵押權優于破產費用,在債務人破產時,抵押物不列入破產債權之中,而普通債權必須列入破產債權之中。
(三)數個抵押權并存。
在一財產上先后設定若干抵押權并且都有效時,數個抵押權按照它們的先后設定順序清償。根據擔保法規定,在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順序:
1、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先后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償。
3、抵押物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
三、抵押權優先受償權的特點是怎樣的
(一)首先,它是不依破產程序能夠對特定財產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要求設定擔保權的目的是為r依靠擔保物確保債權和經濟價值。這樣,破產法承認擔保權在原定人破產情況下仍有法律效力,擔保人可以不依破產程序從擔保物中優先受償。
(二)其次,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財產上得到。特定財產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財產。
(三)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產財產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只限于破產范圍內的特定財產,對于其它財產,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一、抵押優先權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在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通過折價、拍賣方式處理抵押物,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債權優先受償的順序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因登記部門的原因導致抵押物進行了連續登記的,以第一次登記的時間為準確定抵押順序。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則清償: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受償;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三、什么是優先受償權
“優先受償”是指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賣得的價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外,抵押權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優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權,也優先于其他無抵押的一般債權。債務人用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上設定了數個抵押權,一般應按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抵押合同如果必須經登記才生效,那么應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經簽訂便生效,按照 合同生效時間 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我國民法典物權編對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也規定了 抵押權的實現 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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