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
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對于牽連關系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沒有支付保管費用,則保管人有權留置保管的貨物,拒絕向委托人交付貨物;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如果債權未到清償期,則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還不確定,債權人不能產生留置權;
4、留置債務人的動產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5、不得違背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權消滅的情形如下:
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債權消滅,可以因債務人在寬展期內清償全部債務而消滅,也可以因債權人于寬展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滿足自己的債權而消滅。債權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銷、免除等)而消滅。債權消滅,作為債權擔保的從物權,自然隨之消滅;
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在債權人留置期間,債務人可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以替代留置擔保,留置權歸于消滅。另行提供擔保,須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留置權既然是一種民事權利,債權人可以依法享有該權利,也可以放棄該項權利,留置權人棄權,表現為將該留置物交付給債務人;
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債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權成立和存續的前提條件。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權即歸于消滅。當留置權人對留置物的占有被剝奪時,不能給予留置權請求返還,只能依據侵權的法律規定請求返還留置物。
綜上所述,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留置的條件和情形有
留置權產生的條件: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留置權只能在動產上產生。2、債權的發生與該動產的占有有牽連關系。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消滅情形:1、因債權消滅而消滅。2、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另行提供擔保替代留置擔保而消滅。3、因留置權人棄權而消滅。4、因喪失占有而消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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