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車輛轉讓,受讓人享有保險利益嗎?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應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否則其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以下結合具體案例作簡要分析。
在財產保險中,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往往會發生轉讓。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其中包括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
案例一:在“李某、董某與**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鄭民四終字第1793號]中,涉案貨車登記車主為李某,李某將本案中的車輛協議轉讓給董某,但董某仍以李某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后發生保險事故。原審法院認為,發生保險事故時,李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李某不得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因此對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董某作為承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有權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二審法院支持了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
案例二:在“倫某與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鶴壁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2011)山民初字第3582號]中,倫某購買李某汽車,在車輛產權尚未過戶前,保險公司營業員說服倫某以當地村委會為被保險人,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后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以該車輛未辦理保險過戶手續為由,拒絕理賠。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既非該車實際車主,又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從其后車輛過戶的情況確認,本案保險合同實際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為原告倫某。本案保險合同簽訂時,倫某即具有保險利益,而將被保險人列為村委會,是保險公司的錯誤所致,事故發生時,倫某已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登記證書,故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自始至終為倫某,無需辦理保險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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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 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撤銷權是民法中債的保全措施之一,是指當債務人濫用其財產處分權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一、要了解構成撤銷的事由 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看,構成撤銷的具體事由有三個:債務人單方放棄到期債權;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的。因此,只要債務人的行為具備以上三種事由之一,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二、要掌握行使撤銷權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因而撤銷權是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的。債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要把握行使撤銷權的時間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是除斥期間,即在期間內債權人享有撤銷權,期間經過后撤銷權歸于消滅。債權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債務人的處分行為也不再發生變化。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撤銷權,避免因期間屆滿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只能通過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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