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擔保合同隨即無效。但是擔保合同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約定擔保合同同時解除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如擔保合同沒有約定主合同解除時,擔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一、擔保合同的內容包括: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期限;
3、保證的方式;
4、保證擔保的范圍;
5、保證的期間;
6、 抵押合同 還要包括 抵押 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7、 質押 合同還要包括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質物移交的時間性;
8、雙方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 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無效擔保合同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應按如下情形處理:
(1)主合同無效致使擔保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無論主合同的無效應歸責于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還是雙方都有過錯,也無論無效的結果導致的是返還原物,還是賠償損失,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時,債權人無過錯的,因擔保人的無效擔保行為造成主合同債權人損失的,擔保人應根據其過錯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種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債務人與擔保人違反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以及惡意串通欺騙債權人而締結擔保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還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主合同解除之后,擔保責任還需要繼續承擔。因為合同的解除一般是因為一方違約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出現的時候,一方當事人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之后,已經履行的部分依然有效,擔保人依然需要為已經履行的部分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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