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租賃所有權歸誰
在一般財產租賃關系中,租賃期滿后,承租人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但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有別于一般財產租賃,它是經由承租人選定的某種特定的機器設備,而這種機器設備又具有專用性而不具備普通性,因而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法律一般規定承租人享有租賃設備的留購選擇權。
這種選擇權的賦予,不僅有利于承租人生產經營的繼續正常運轉,也不違背出租方的本意。租賃公司之所以要購進機器設備,并非要取得或保留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而是要以此為手段獲取利潤。
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歸屬的處理有以下三種情況: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這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在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也可以約定歸出租人所有;歸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租賃期屆滿時,如果沒有關于承租人的選擇留購或續租租賃物的約定,或者雖有該約定但承租人不留購又不續租租賃物的,則承租人應按期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3、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享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零九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融資租賃人有所有權嗎
融資租賃人有所有權嗎融資租賃人沒有所有權。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雙方當事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后,承租人依法取得租賃物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四十五條
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七百四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人有什么義務
法律主觀:
一、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的權利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權利: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權。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選定的設備向供貨人支付價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權,而后將出租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向出租人保證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權體現在出租人對出租物的處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產,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2、出租人享有保證在租賃期間內承租人對出租物的占有和處分。3、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方式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 違反合同約定 不交、少交、遲交租金,出租人 可以解除合同 ,要求承租人 承擔違約責任 ,補交未交的租金。4、出租人享有因供貨人的原因產生的索賠權利,出租人可以轉讓給承租人的權利。5、如果合同約定租賃期滿的租賃物處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證出租物完整的權利。6、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責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二、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1、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后,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確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2、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內容。3、確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 承擔賠償責任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條 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幣種,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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