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效力嗎
主合同無效影響擔保合同效力。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合同對方違約怎么賠償:
1、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約定賠償包括兩種情形:當事人在合同約定賠償的條款,另一種是合同沒有約定,但合同成立后達成賠償的協議;
2、約定賠償
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3、法定賠償
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合同成立生效之后,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具體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也可以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就約定,所以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
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抵押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抵押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抵押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抵押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其次,抵押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抵押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抵押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抵押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做為抵押人都應認定為無效。第三是抵押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抵押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抵押未辦理登記手續,抵押權不產生,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另外,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主合同若無效,從合同自然無效。因此在對抵押合同效力進行認定時,還應當判斷主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后,才能產生法律上之效力。也就是說,抵押合同成立后,能否發生法律效力,并非合同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只有符合生效條件的抵押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抵押合同生效的條件如下:
(一)主體適格。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5種: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權合同無效的后果: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從雙方簽訂抵押合同時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違約,違約方要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的設立是從抵押合同在登記部門登記后,開始設立抵押權。
正常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權設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權設立同時的情況。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記,債務人將抵押物又抵押給了第三人,并辦理了登記,此時的抵押權歸第三人,債權人可以依據抵押合同向債務人主張賠償。如果抵押合同無效,而抵押權又設立了,那么又牽扯到登記部門的違規,如果登記部門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債權人直接主張債務人進行賠償就可以。所以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也是不生效的。
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不應按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是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對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且抵押物價值以賠償時評估價為限。在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人所要承擔的不再是擔保責任,而是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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